百宗比特币纠纷案启示:保护虚拟财产 交易风险自担
百宗比特币纠纷案启示:保护虚拟财产 交易风险自担
截止2018年8月1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民事案件,一共可以找到112个搜索结果。这其中以合同纠纷、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案件居多。
通过梳理其中的部分代表性案例,金色财经发现,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比特币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大体呈现了两大原则。
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保护虚拟财产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所有涉及虚拟货币定性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是一个通知和一个公告。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9月,中国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限期关停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业务。
该公告明确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这使得很多投资者误以为:持有虚拟货币是违法行为,不会受法律保护。
但是,通过查阅有关案例可以发现,这种认识至少是不全面的。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16日通报,海淀法院于日前审结了首例因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争议案(又称“比特币分叉第一案”)。
通报显示,原告冯先生在OKCoin币行网上购买比特币,在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领取失败,经协调未果后,冯先生将OKCoin币行的运营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诉至法院。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但同时驳回了冯先生要求赔偿16万余元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
有法律专家就此分析说,由于国家并没有颁布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有关案件基本都是参照其他法律进行审理的,其中引用比较多的就是合同法。
“红月案”—— 我国首例涉及虚拟财产案件
实际上,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例并非始于比特币,这就要谈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红月案”了。
李宏晨是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型多人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
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发现在其“国家主席”ID中所拥有的虚拟设备不翼而飞。
他随即与北极冰公司联系,但北极冰公司拒绝协助找回其所丢失的虚拟设备,声称游戏规则——“红月法规”中已有规定,“玩家ID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和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应由玩家自己负责,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宏晨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遂将后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是我国第一例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被业界称为“红月案”。
法院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基本诉讼请求。
2003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
法院的解释是,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
而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的根本依据还是基于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关系。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其中特别提到“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了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
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仍需要完善,目前在学术界、司法界均未达成普遍共识,而是大体分为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特殊物权说等观点。
交易风险自担原则
在涉及比特币的纠纷案件中还存在一种现象:部分投资者明明知道前文提到的通知和公告的内容,但是禁不住暴利诱惑,仍然参与其中。等到投资出现亏损时,他们转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王先生大约在两年前投资了价值100余万元的比特币。但是由于行情波动,王先生不仅没赚到钱,反赔了40余万元。
随后王先生以比特币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不具有货币属性,其与某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为由,将该交易平台和两家资金汇入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还其损失资金。
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该交易平台上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该平台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者买家参与买卖数字资产行为本身,故王先生与交易平台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门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理性投资。
在前文提到的“比特币分叉第一案”中,原告的另一个诉求是“OKCoin币行应以BCH的最高价格对其进行差价赔偿”。
对此,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海淀法院在通报中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应当自己承担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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