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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审结:OKCoin币行被判如数返还B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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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16日通报,海淀法院于日前审结了首例因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争议案。通报显示,原告冯先生在OKCoin币行网上购买比特币,在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领取失败,经协调未果后,冯先生将OKCoin币行的运营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酷达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海淀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要求赔偿16万余元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

根据通报,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OKCoin币行网注册了个人账户并购买了比特币。自2017年1月12日起,冯先生账户余额为38.7480个比特币(Bitcoin,简称BTC),至2017年11月27日其将上述比特币全部提现。但此后,其无法通过OKCoin币行网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Bitcoin Cash ,简称BCC,后改名BCH)。

据了解,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上的分歧,比特币现金在比特币“分叉”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1日被“挖矿”生成。按照规则,分叉后每个比特币投资者的账户上将出现与比特币数量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对此,OKCoin币行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称,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逐步上线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的交易。

2017年7月25日,OKCoin币行又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的处理方案公告》称,如2017年8月1日20:20前用户账户内持有比特币,OKCoin币行将按拥有权提供等额的比特币现金,并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用户账户。

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再次发布《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称,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1日20:20进行账户快照,并根据账户BTC权益进行核算。OKCoin币行在该公告中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现货账户中。

冯先生诉称,按照OKCoin币行于2017年7月25日和8月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其可在此次比特币分叉后获得38.748个比特币现金。但而后,冯先生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进行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比特币现金领取失败后,冯先生曾多次与乐酷达公司进行沟通,但对方未给予其应得的比特币现金。为此,冯先生将乐酷达公司诉至法院。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同时,海淀法院还认为,尽管OKCoin币行的站内通告系单方发布,但仍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当履行在公告中承诺的义务。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间,冯先生没有进行过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比特币38.7480个,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乐酷达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站内通告的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海淀法院表示,冯先生关于赔偿比特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央广网8月1日报道显示,2018年7月12日,我国首起由比特币分叉引发投资者诉交易平台的案件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原告冯先生存放在OKCoin币行的38.748个比特币所“派生”出的等额比特币现金,因为没有第一时间领取而被“作废”。该案开庭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亚洲财经注意到,8月6日,OKCoin币行官网发布公告对此案做出回应。OKCoin币行称,OKCoin币行给用户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时间长达四个月,并通过多种渠道对用户进行了告知和指导;在长达四个月的领取时间里,平台中99.9%的用户都领取了相应的比特币现金,唯独该用户迟迟未进行领取。

OKCoin币行表示,得知该情况后,平台仍愿意帮助该用户,如数领取其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个比特币现金。

不过,对于该用户提出的“OKCoin币行应以比特币现金的最高价格对其进行差价赔偿”这一要求,OKCoin币行认为,“属于恶意勒索”。OKCoin币行解释称,平台停止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同时也是对国家监管部门通知和指导的积极响应。在此期间,比特币现金的价格下跌是市场行情波动的正常结果,OKCoin币行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海淀法院在通报中提醒,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应当自己承担相关风险。我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央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出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文章来源:凤凰财经网转自亚洲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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