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近60位专家学者共商监管与实践难题
原文: 蒋安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依托保障作用,1月1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代表,法学理论界、律师界、企业代表近60人参加会议。
虚拟币法律规制现状与前瞻
第一单元“虚拟币法律规制现状与前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东结合虚拟货币的发展历程与各国家虚拟货币监管的经验做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虚拟货币等新兴虚拟资产以及其关涉的法律问题是国际交流的热点领域,也是我国建设涉外法治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虚拟货币的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前景广阔,值得深入、充分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从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界定、监管体系的构建和涉虚拟货币案件的海外追赃三个方面进行发言。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便利案件办理和有关程序设计的简便性,应当将虚拟货币视为一般等价物。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应当考虑其与法定货币监管体系的协调。 在涉虚拟货币案件的追赃问题上,应当转变现有思路,在明确虚拟货币为一般等价物的基础上,注重新型法律工具的开发与运用。
海克斯康集团大中华区法务总裁、首席合规官薛海滨结合海外执业的经验,对虚拟货币的定义和有关专业性问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目前主流虚拟货币的总市值已超亿万美元规模,并且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各国对其性质的认定具有差异,从法定货币、合法支付方式、虚拟商品、数字资产、金融产品到全面禁止。 中国应结合自身特点从发展、包容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视角动态关注对虚拟币的定位。
成都链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电子科技大学副教授杨霞女士结合自身在虚拟货币犯罪案件配侦的实践经验,总结分享了涉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类型、现行监管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高级合伙人刘晓宇对美国、欧盟、英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有虚拟财产说、数字商品说、证券说、货币说等观点。他指出,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讨论不应脱离其底层区块链技术,我国目前的“禁止式”监管不利于参与全球Web3.0的竞争,不利于数字经济的产业发展,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现有监管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他指出,在我国讨论虚拟货币的有关问题必须立足现行监管政策。当前,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逐渐明朗。实践中,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存在现实需求,但如何处置方能契合现行监管政策,实际上值得进一步研究。整体而言,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做进一步规范:
- 一是在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处置方式的合法边界;
- 二是在技术层面进一步优化处置时机、程序等具体问题。
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一)
第二单元“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一)”由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张晓君主持。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涉案财物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指出,虚拟货币犯罪已然成为网络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具体分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的诈骗犯罪行为、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而实施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行为、以虚拟货币作为工具进行违法交易行为。 囿于虚拟货币去中心化、交易匿名以及跨国特性,实践办案中面临一系列执法困境,主要包括定性难、调证难、保管难、处置难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通过列举具体案例阐述了虚拟货币处置的不同方案,当前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本质属性决定了这一问题尚无有效规制措施,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他认为还 应重点关注被害人财产返还和虚拟货币中介机构等问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陈实提出,当前,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未予定性,虚拟币是否属于刑事涉案财物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涉案虚拟币的先予处置有常态化趋势,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委托第三方处置变现虚拟币的方式缺乏法律监管,有触发新的违法犯罪的风险。由此 应明确包括虚拟币在内的涉案虚拟财产的性质,处置主体、方式和程序,处置的要求标准和法律责任,促进涉案虚拟财产处置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刘仁琦以“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被害人参与规则”为题进行了分享。
- 一方面,当前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基本由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予以变现,但基本排除了被害人的参与;
- 另一方面,完善被害人参与虚拟货币处置路径,可以根据是否获利将被害人参与方式进行分类,部分允许被害人参与的处置,应符合合法性规则、知情规则、同意规则、公序良俗规则和利益最大化规则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金融办案组负责人王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何挺进行了与谈。王拓认为:
- 第一,要正视历史和现实,不能忽视监管文件在遏制炒币行为上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针对当下涉虚拟货币犯罪的各种问题应当加快顶层设计。
- 第二,要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协同,遵守法秩序统一原理。
- 第三,要力争对虚拟货币性质形成共识,特别是民事、刑事的认定不能相互抵牾。
- 第四,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程序规范,以防范司法处置中的各种风险。
- 第五,要注重技术与办案相辅相成。
何挺提出,虚拟货币处置要重点解决其定性、分类、监管和程序规范问题。虚拟货币不属于违禁品,可以将其作为财产犯罪之对象,存在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涉案财物进而规范如何处置的空间。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犯罪中虚拟货币的不同类别和不同作用,进而采取不同处置路径,通过技术与法律规范的有效互动来规范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遵守实质上公平正义的要求。
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二)
第三单元“虚拟币处置的实践难题与应对举措(二)”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高级合伙人李征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指出,对物强制性的处分通常被视为证据保全而非财产保全,但证据保全可能遮蔽财产属性,引发证据先行处置和侵犯财产权等问题。目前法律对虚拟货币处置尚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处置方式,特别是委托第三方处置,不仅涉及合法性问题,还可能引发资金非法入境和长臂管辖等严重后果。此外,整个处置过程中公民参与度较低,亟须法律进一步完善。同时,提前处置虚拟货币也存在悖论,需权衡国家损失与当事人权益,确保最终处置符合诉讼规律。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表示,尽管当前法律对虚拟货币处置严格限制,但仍有公司探索合法处置途径。他分享了证明虚拟货币与嫌疑人财产关联性的四大方法: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司法机关调证、远程勘验以及双向关联技术。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友伦认为,虚拟币处置的本质是财产权的干预和保护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虚拟币处置涉及财产权干预,这应有法律保留的适用。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未作出规定,故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依据问题,明确具体依据、相关措施,并保证其符合比例原则。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郭志浩认为,虚拟货币处置首要难题是虚拟货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模糊,办案机关常混淆基于区块链的虚拟货币与普通虚拟货币。他提出虚拟货币具有双重法律属性,一是网络财产属性,二是部分虚拟货币具有证券属性,应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进行区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干部张宇翔进行了与谈。李伟认为,应从物品的视角而非货币视角探讨所谓“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从物或资产的角度能避免其本身合法性的纠结,进而建构保全处置的相关规则;在当前的规范框架下,可统一通过司法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协同进行处置,如通过没收成为国有资产,再建立中央或地方平台或设立海外资产管理部门,并通过金融工具实现资产的有效处置;未来考虑数字资产的国家战略,可将区块链类数据资产作为限制流通物进行相应管理。
张宇翔认为,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处置有一定的困难,存在政策和制度供给的需求。各方面对虚拟货币还有一些不同认识,包括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虚拟货币的处置程序、保管等,我们对此也在密切关注研究。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制度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重大课题,对于涉案的虚拟货币应当如何处置,也是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将持续跟进相关政策、司法实践和各方面意见情况,适时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虚拟币的证明与认定
第四单元“虚拟币的证明与认定”由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佳主持。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认为,虚拟货币证明困难,主要在于虚拟货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较弱,货币流向有跨国因素,难以追踪完整的资金流向,不易认定犯罪数额,亦难以认定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因此,虚拟货币的证明关键在于健全的涉案虚拟货币的证明机制:
- 夯实涉案虚拟财产的证据基础,利用区块链分析工具等先进技术进行追踪,与加密货币组织、税务、银行等进行跨部门合作;
- 强化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资金流转过程审查;利用口供、电子数据、交易记录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技术手段等进行多元化证据链分析;
- 简化网络犯罪事实的证明模式,对涉案虚拟货币综合认定,区分其诉讼价值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作为定罪量刑证据基础的虚拟货币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而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明标准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扬表示,司法机关处置虚拟数字货币行为具有正当性,可由司法机关出面委托专业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刘律师建议由国有银行作为资产处置主体方。国有银行本身承担资金承载,同时设有境外分支机构,能够保证虚拟货币处置中的资产安全问题。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侠提出,涉跨境的虚拟币交易还涉及司法管辖和跨境司法合作:
- 首先是刑法和诉讼法问题,包括该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和查封、冻结、扣押等刑事诉讼程序,因此立法方面需对该类案件的管辖衔接做好细致规定。
- 其次是涉虚拟货币问题是否可与我国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挂钩,运用现有数据安全规定出台权宜做法;
- 抑或与他国签署有限范围内容的合作协议,联合办理涉跨境的虚拟货币案件。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熠珏提出,当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面临技术和法律双重困境,前者随着侦查技术的提高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后者则面临如何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优化相关刑事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案。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信息安全应急响应与处置中心主任高显嵩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陈建军进行了与谈。高显嵩提出, 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大量的涉案虚拟币,也滋生了大量虚拟币处置公司 ,处置虚拟货币的方式诸如境内境外资金直接实现对冲等,从处置手段到服务费的收取都无法完全合法合规。 当前虚拟币查封控处置难点在于官方渠道不畅通,过度依赖第三方处置公司。
陈建军提出,立法上首当其冲应明确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即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就虚拟货币的调查而言,一方面要加强技术手段,加强国际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针对虚拟资产的涉案案件可以考虑灵活应用现有比较成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涉案财产,或者提供潜在的、更重大的虚拟货币犯罪线索,减轻公安司法机关的虚拟货币追踪和证明压力。另外, 针对虚拟货币的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也可以通过更新认罪、认罚内涵的方式予以实现。
程雷和李征进行了小结。与会专家从多重维度深入探讨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涵盖了虚拟货币的概念、法律属性、域外立法现状以及各地的处置实践做法等。但我国目前在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存在立法不完善和法解释空间缺失等问题,使得虚拟货币处置面临较大法律风险和实践困难。 虚拟货币作为新兴资产类别,亟须通过立法完善以确保其合法性与安全性,同时可以加强跨国协作、增强监管力度,为涉案虚拟货币规范处置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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