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公安往往定传销?
原文作者: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近几年,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频发,其中有一个规律就是众多的涉币类案件经常会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到底是币圈从业者喜欢玩传销还是另外隐情?这篇文章,刘律师就带大家聊下这个话题。
根据我们团队多年的实务经验,一般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定为传销,多半是因为如下两方面原因:
01 涉币刑事案件,办起来有点难
涉币类刑事案件与传统刑事案件的区别体现在它具有“简单”和“复杂”两方面的属性:
“简单”是指“ 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前,监管者对于币圈监管力度不强,有认真做事的创业者,更有追求热钱的炒币客,熙熙攘攘的币圈大有摩肩接踵起高楼之势。此时,涉币类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尚未呈爆发之势,即使有构成犯罪的,也是犯罪构成特别明显(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案件,控辩审三方总体上还是沿用传统的刑事案件思维模型进行案件的处理。
“复杂”是指“ 9.24 通知”以后,国家从市场/金融/保险/外汇监管、网络安全、司法政策等层面全面出击,就像是歌者向币圈抛出了一个“二向箔”或“雪浪纸”,币圈的喧嚣即刻宁静之后,民事纠纷、刑事打击烽烟四起。此时,涉虚拟货币类案件中的行为架构、经营模式也历经数年进化、迭代,出现了复杂的交易模型,很难在刑法上给出直接、清晰的定性(如 NFT、DAO 等)。
对于涉币类纠纷的民事诉讼,相对较好解决;但是对于涉币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则争议较大。主要的争议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涉刑虚拟货币的价值难以确定。因为许多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需要确定具体的涉案金额的,但是虚拟货币又被我国监管者认定无货币属性,仅有虚拟商品的属性。那虚拟商品价值几何,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大区别。传统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司法审计、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在案证据及涉案金额。但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并不能使用上述方案中的任一种,现行实务中司法机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该第三方处置公司一般由司法机关推荐)处置虚拟货币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至少说明司法机关允许甚至参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第三方处置公司来进行国家十部委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批量交易的行为。
第二,涉币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多数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尤其是对于项目方因发币而涉刑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视角看来,涉及发币的刑事案件,只要伴随有收益承诺、公开宣传、公开发行且具有层级机构、返利等特点的,非常容易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上是从涉币刑事案件的自身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容易将其定为传销犯罪的原因。
02 传销没有受害人,涉案财产归国家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身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此罪为何在涉币类案件中被办案机关广泛采用,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这个罪的构成与涉币刑事案件的模式契合度较高,在涉众型虚拟货币案件中与传销罪的连接点更多。如只要发币,就必然涉及到宣传、推广,基本也会涉及到获利或计酬的方式,同时在这过程中很容易形成层级关系。办案机关基于思维上的路径依赖,首先考虑的就是传销犯罪,甚至刘律师在实务中也遇到过公安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之后检察院批捕或公安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里再变更成其他罪名,尤其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多受公安机关的“青睐”。
第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没有受害人,也就没有返还涉案财物的程序,涉案财物原则上都是作为罚没对象收归国库。虽然刑法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表述中使用了“骗取财物”的表述,但是在立法者看来被骗财物的传销活动参与者并非刑法上的“受害者”,参与传销组织的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逐利心态,所以传销案件中不存在着返还财物的说法。这从另一方面也验证了办案机关为什么有动力去侦办传销类案件,尤其是“有钱的”传销案件。
实际上,近两年在涉币刑事案例里,尤其是涉币传销案件里的趋利式执法一直让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币圈从业者、甚至一些普通民众对办案机关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例如,近两年江苏省某些市的财政罚没收入中,涉币类刑事案件的“贡献”要比往年高出 50% 以上。
03 曼昆律师建议
面对国内日趋收紧(甚至已经紧到天花板)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刘律师从代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经验出发,给各位创业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您的项目可发币,可不发币的情况下,谨慎发币。如果发币,暂时可以选择在海外进行合规发展,但不要面向中国境内公民开展业务和宣传;
第二,如果发币且面向中国境内用户进行宣传、推广,建议根据业务类型做好隔离(在中国境内的业务一定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文件等的要求)。切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拉人头返佣、传播裂变等容易被认定为传销的操作;
第三,一旦涉及被刑事控告、刑事立案等情形,要在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出现一味追求业务模式之新而忽视庙堂监管之严的被动局面。切记不要迷信找所谓“熟人、能人”搞定刑事案件这事,从而影响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时机,导致后续案件很难依法推进。
Web3.0 的世界其实很大,能够做的事情也很多,但是在境内发行虚拟货币的风险一定要认清,唯如此,才能在Web3.0 的世界稳健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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