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观察 | 发改委、央行等连发通知整治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加密市场应声下跌
9月24日晚间,发改委、央行等连发通知提及整治挖矿及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通知发出后,加密市场应声大跌。
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提及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
通知还指出, 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此外,要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 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此外,24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通知重点提及,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通知发布后,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进一步指出, 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实际上,自2017年以来,有关加密货币的风险防控及监管政策一直在发布,相关的监管不断增强。
2017年: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宣布将代币发行融资定位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ICO 、新上项目,存量项目要限时清退,即明确禁止任何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所有ICO代币交易平台都要在月底前清理关闭交易。
公告具体提及: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2018年:防范变相ICO、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警示用户对于变相ICO可选择举报、报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应认清相关模式的本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不要盲目跟风炒作。对于IMO模式以及各类通过部署境外服务器继续面向境内居民开办ICO及“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服务,发现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应加强自律,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或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
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五部门提醒广大公众,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
2018年9月18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常抓不懈 持续防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公告,提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其中提到,近年来,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盛行,价格暴涨暴跌,风险快速聚集,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告表示,为维护金融稳定,去年开始,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果断决策,出手清理整顿ICO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及时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相关风险控制在萌芽阶段。
2019年: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1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2019年10月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郑重提醒,各会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任何涉及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炒作行为。
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央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称,近期伴随着区块链技术宣传推广,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在境内有死灰复燃迹象,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面向境内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通过数字货币抵押推出零息借贷、双币理财等项目,严重违反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2020年:防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风险
2020年4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提醒:为逃避监管打击,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注册或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提醒: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会员机构还应恪守行业自律要求,主动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为其提供便利。广大消费者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参与相关投机行为,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打击 比特币 挖矿和交易行为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公告》还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金融领域重点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指出,金融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信贷政策精准适应市场主体需要,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明显实效。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要维护股、债、汇市场平稳运行,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严惩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会议之后,新疆、内蒙古、青海、云南、四川等相继出台针对虚拟货币挖矿的监管政策。
2021年9月3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报告在展望部分中提到,虚拟货币交易等领域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已转入常态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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