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主张加强数字货币等的产权保护,DCEP未来也需要有法可依
文章来源: 数字法币研究社
7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中第六条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第二十三意见要求,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贯彻落实民法典人格权编关于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完善对自然人生物性、社会性数据等个人信息权益的司法保障机制,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平衡好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随着数字资产的发展,比特币(BTC)和其他加密资产在世界各地的许多立法中日益被视为财产。特别是在中国方面,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和去年 7 月再次将比特币合法地视为财产。
同样在 2018 年,一家荷兰法院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根据现有的财产法,比特币是「可转让价值」。其他司法管辖区将开创性数字货币视为一种货币。2016 年 5 月上旬,日本成为首批正式承认比特币和数字货币为货币的国家之一。2019 年 2 月,怀俄明州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允许将数字货币识别为货币。同样,法国商务法庭在三月份的审判中将比特币归为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有法可依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目前央行数字货币还未完善这方面的内容,因此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需要解决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依据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4 条第 1 款第三项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同时,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规定,人民币的货币形态应为实物货币,纸币和硬币为其材质载体,而不包括发行无形的数字货币。
所以,人民银行发行 DCEP 现在是无法律依据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DCEP 同样不具备法偿货币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16 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 3 条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从而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
若有个人或者机构拒绝接受人民币进行偿付,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但是,这里所指的人民币,只包括纸币和硬币,DCEP 暂时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
从上述两方面可以看出,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 DCEP 发行、法偿货币地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所以,我国应当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 DCEP,且对相关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 DCEP 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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