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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专栏 | 一文读懂数字治理的要素与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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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烽,原题《数字治理之谜》

一、 数字治理 基本概念

数字治理是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治理。

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持续对传统治理产生影响和冲击,另一方面新型数字经济形态的持续产生新型治理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理念与机制不断成熟与完善,数字治理的思想、结构和体系将不断发展。

二、 数字治理四大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型治理问题。

首先,数据逐渐成为决定性生产要素,由此产生的数据保护与数据使用问题,数据资产化与资产数据化问题。

其次,生产与生活智能化、自动化趋势逐渐形成,由此产生智能算法、智能合约相关治理问题。

第三,经济形态生态化、网络化特征日益明显,由此产生网络平台生态化相关治理问题。

第四,区块链公链基础设施不断发展成熟,由此产生去中心化社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相关治理问题。

三、数字经济体构建三要素

一个虚拟经济体的构建需要遵循内在经济规律,而不是一个纯数学过程。虚拟经济体与传统经济体有许多相似之处,其内在规律应当是相通的,有人甚至认为其主要区别是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迭代更快,同时也需要我们对自我约束更谨慎、对内在规律更敬畏、对他人权益更尊重。

构建和调节完善 token经济体有三个要素,或者说需要明确和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市场主体而言,需要明确其权利义务边界,主要表现为要合理确定基于业务场景的智能合约算法及其组合,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价值创造;

二是对参与环境而言,需要明确其成本,其主要表现为矿工费用、交易费用以及基础市场提供方的 token使用政策,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交易愿意和规模;

三是对交易工具而言,其主要表现为 token本身设计,包括token的数量以及通胀率等相关调节措施。这会影响到token体系整体内在效率甚至成败。

当然,一个 token体系设计运行之后,随着经济体的发展,可能需要针对以上三个要素不断进行微调,需要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而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

四、数字治理基础设施: 数字身份与智能合约

很多人相信,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的基石。数字身份包括基于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身份,在未来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经济体系中,去中心化的数字身份将是主流。微软和 IBM都在布局去中心化的数字身份项目,Facebook当仁不让,其发起的Libra项目首先要解决自身的问题,但其出发点就是提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身份,该身份将拥有自己的数据。还有很多项目,比如出名有uport和civic,都是区块链数字身份的解决方案。

数字合约主要是指智能合约。也有认为,智能合约是数字经济的基石,其实数字身份与智能合约是密不可分的。智能合约可以说是数字经济基本交易模式的外在 形式。智能合约概念于 1995年由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从合约的角度看,一切外部的内部的规程和商业操作、政府管理、司法过程都是一种合约,而如果这些保约都变成了智能合约,那么所有涉及的这些都可能会被智能化。但智能合约需要结合数字身份发挥作用,否则可能会失序。

五、 区块链社区治理的基本逻辑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会有恩怨,有恩怨是因为有利益纷争,有利益纷争客观上就需要治理。

区块链社区治理,是基于社区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对区块链社区各种关系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对于区块链社区而言,社区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无非是维护社区正常运转,与引导社区健康发展方向两大方面。

区块链社区基于密码及算法形成陌生人之间的去中心化信任,为什么还需要社区治理呢?

一方面是因为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代码协议等可能需要不断微调,而这无疑涉及各方利益,如 2017年BTC的BCH分叉,客观上是比特币社区的一种自发治理行为;

另一方面,很多事情并不能完全彻底依赖代码解决,如社区的共识并不能完全靠代码凝聚,需要社区领袖的智慧和魄力。如以太坊的发展路线,需要 V神等领袖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并凝聚社区共识。

一个比较健壮的社区是有效社区治理的基础。健壮社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参与人数不能太少参与度不能太弱,二是社区交流有深度、比较活跃并涌现一批社区领袖,三是具有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的技术工具如超级节点、去中心化投票、去中心化提案等数字技术载体。

六、 数字治理与监管五大原则

近年来,虽然对于具体内涵还没有完全达到一致,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已经逐渐成为共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包括数据采集与应用、智能化与自动化、生态化与平台化、去中心化或多中心社区治理等所带来的治理新问题。法律、监管应该介入是毫无疑问题的,但其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如何介入、何时介入、以什么方式介入、介入何种程度等,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总而言之一句话,即,具体的治理、监管措施介入的正当性依据是什么?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护科技与创新应用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可控基础上我们应该为科技创新应用创造相对宽容的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

二是维护相对稳定市场秩序原则。平衡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业务模式创新与传统业务、主流业务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协调其中产生的监管套利(监管套利可能并不总是负面的);

三是保护中小用户或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不管是新的业务模式还是传统业务模式,还是二者的混合,都可能存在保护中小用户或消费者、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投资权益的问题;

四是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很多人都注意到各国对区块链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绿色环保等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的诉求几乎是共同的。

五是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无论是去中心化还是其他应用的参与,无论是技术、金融、法律服务还是产业应用,各参与方都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如在去中心化应用中,各节点或其他各中心化服务提供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七、 联盟链社区治理三大要素

联盟链治理、公链治理与中心化治理表面上泾渭分明,其实内在逻辑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如在体系庞大的中心化治理中,也可能会形成若干横向与纵向的多中心联盟链体系甚至类似公链的体系;反之,一个技术上被视为公链的体系,如果其节点分布中心化程度非常高,那么就可能与中心化治理并无本质上区别。

联盟链治理所有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治理实体。有两种大体的选择,以超级节点形成的委员会主要基于技术形成的虚拟实体;或主要传统法律框架形成的法律实体,如各种公司、基金会等。

二是参与者分类及权限。参与者的分类及权限划分,要能够比较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体现联盟链所要实现的行业功能。

三是行事方式。主要围绕利益分配、生态贡献激励与处罚、争议仲裁解决等设置相应运转体系。

八、数字治理的灵魂是社会超级 IP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是 “圣人之治”,柏拉图认为最理想的治理是哲学王统治,传统中西方“君权神授”的君主制度理想统治是有一个英明神武的开明群主。这些方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有一个人对整个社会治理负责,但缺点也很明显,即除了少数圣人以外,其他人都需要制约和监督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而这些方案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进行制约。

现代社会探索和实践了各种代议制民主治理,通过设计出既分工又制约的平衡机制使得治理权力受到监督,避免了社会治理出现最坏的结果,无疑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发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越来越精巧,而谁应该为整个社会治理负责这一问题渐渐模糊。某种程度上说,这一套精巧的体制机制有一种危险,即慢慢变成没有灵魂的社会机器,社会这艘大船在这个 “机器”控制下有可能不断走向沉沦,但却没有任何人为此负责,最终全体成员买单。

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社区规则透明、开放参与,以分工协作形式通过区块链这一载体实现了社会治理,这是技术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巨大进步。但是我们同样要认识到,要避免让去中心化社区治理成为没有灵魂的 “代码机器”,任何人都为了自己私利行事而没有人为社区负责,整个社区在这个模式下不断走向沉。从这个角度来说,去中心化社区更需要一个甚至一批有责任感使命感、有能力有担当的社区领袖 即超级 IP,去引领整个社区不断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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