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诗巍律师
币圈不缺新项目,也不缺项目崩盘之后焦头烂额的KOL和团队长。
这类当事人,邵律师见过很多。他们当初看好一个项目,自己投了钱,也带着粉丝、亲友一起进来。平台跑路之后,下面的人找上门维权,他们觉得自己同样是受害者,于是去派出所报案,想把项目方揪出来。
之所以他们愿意带着下面的用户去维权,是因为他们普遍是这么想的:我又没获利,甚至还亏了钱,我是来举报犯罪分子的,公安应该帮我们抓人,把我们投的钱追讨回来!
但司法机关处理传销类案件时,首先要核实的就是下线网络、层级人数、拉人记录。报案人自己在整个传销项目当中的位置,自然也在这个过程里被一并还原出来。邵律师处理过的案子里,就有当事人是以举报人身份走进派出所,最后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留下来的。
“我一分钱没挣到,还亏了本金,为什么抓的是我?”——这是被刑拘之后,当事人最困惑的问题。
本文结合真实案例,逐一拆解虚拟货币传销案当事人最常见的几个认知误区。
1、 以币圈KOL为例:从项目推广人到刑事案件报案人
币圈KOL的日常,本来就是接触项目、筛选项目、推广项目。看好一个项目,在币安广场、X上发帖介绍,开直播讲解玩法和收益机制,带着粉丝和亲友用自己的邀请码入场——这在他们看来,是正常的内容创作,也是对项目的真实认可。
随着下线规模扩大,很多人自然而然成了大区代理、团队长,或者某个社群的负责人。
但是,大部分资金盘类币圈项目的生命周期不会太长。我们见到过的生命周期最短的,从圈钱到跑路,仅用了14天。
平台跑路之后,损失落到了每一个参与者身上。下面的投资者找谁?找当初介绍他们进来的人。
“是你说这个项目能赚钱的,现在钱提不出来,你得负责。”
单个人的投资金额可能不大,但人数一多,累计下来就是几百上千万的窟窿,KOL和团队长自己根本填不上。
与此同时,他们自己也亏了钱,也觉得被项目方骗了。
于是报案,成了一个看起来合理的选择:
既能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追究项目方责任,也希望借此挽回自己的损失,还能向下面的人有个交代——为大家“伸张正义”,主持公道。
但是,当走上维权之路的那一刻,他们不知道的是,自己可能将面临身份上的转变——从普通的投资用户变为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
那么此时面对身份的转变,他们往往会有如下四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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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获利,为什么会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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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向公安举报项目方的,为什么我会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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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我有责任,但是举报项目方难道不构成立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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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普通的用户,怎么会认定为传销犯罪当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呢?
下面我们来一一解答。
2、 我没获利,甚至还亏了钱,怎么会有责任?
事实上,不仅是币圈小白,即便是许多历经牛熊的圈内老炮(OG),也都普遍认为:
即便自己参与的到一个传销项目,也帮忙宣传推广了,也拉人了,如果某天项目方跑路了,但只要我在这个项目中没获利,那我也是受害者。
但其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中,定罪的前提从来不是看获利,而是看你是否有拉人头的行为,如果你直接/间接发展的人数达到30人且层级达到3级以上,即便一分钱没获利,甚至还亏钱了,构罪条件就已经满足了。
例如在 (2019)黔0330刑初316号 案件中,为了达到平台要求的人数,被告人A、B甚至以自己垫资的方式向平台打款,未因此获利,但仍被法院判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 我是来举报项目方的,怎么我自己反倒成了罪犯?
这种情况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往往是自己发现平台跑路了,无法提现,或者是自己被下面的投资人维权,迫于压力,而去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公安能够去抓项目方的实际负责人。
但往往是报案的同时,自己也被立案侦查了。
例如在(2016)苏01刑终125号 案件中, 被告人张某甲、童某甲、童某乙等人到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岱善派出所报案, 称举报传销组织的老总 。最后法院判决,这几位举报人自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所以,道理其实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只要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到3层30人,构罪条件就已经满足。举报上线、举报项目方,不能抵消自己在传销组织里的行为,也不能豁免自身的刑事责任。
4、 我举报了项目方,算不算立功?
有当事人会进一步问:就算我自己构成犯罪,但我举报了项目方,能不能算立功、争取从轻?
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很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仅仅提供同案犯的姓名、联系方式、藏匿地址,不构成立功。要认定立功,需要达到“协助抓捕”的程度,比如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约人到指定地点,或者带领侦查人员直接抓获。
问题在于,Web3项目方大多在海外,服务器也架设在境外,国内司法机关本来就很难触达真正的老板。被刑事追诉的,往往是国内的代理、讲师、技术人员这些角色。海外的老板抓不到,靠举报老板来立功,几乎没有可能。
想争取立功,现实路径是协助抓捕国内的同案人员——但这条路能不能走通,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没有固定答案。
例如在(2019)新2801刑初1320号一案中,被告人 詹某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被法院认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但在(2020)鄂01刑终749号一案中,被告人顾某认为自己构成立功,但法院认为其仅是交代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和身份情况,因此法院认为不构成立功。
5、 我又不是操盘手,就是个普通投资用户,怎么就成了“组织者、领导者”?
这也是当事人经常有的困惑。觉得自己不是项目创始人,不是技术负责人,只是参与了投资,介绍了几个朋友而已,怎么也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虚拟货币传销案当中,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人除了项目的操盘手、创始人、技术负责人/CTO之外,还有讲师、代理、客服、财务行政人员、团队长等等。
简而言之,判定是否会构成传销犯罪的标准并不是是不是项目的发起人,或者是项目的工作人员,而是看你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为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
以KOL为例,比如以下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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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X、币安广场发帖宣传项目,带着自己的粉丝和影响力为项目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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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讲师身份开直播、办线下会,讲解项目玩法和收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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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群、当群主、做社区负责人,解答疑问、维系人气、营造财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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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了下线,拿到了团队奖励——哪怕这些奖励还没提现,平台就跑路了。
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为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
例如知名的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当中,涉案人员除了项目发起人之外,还有策划、技术开发与运维人员、市场推广BD、公关与媒体对接人、日常运营与客服等角色。
如果公安立案了,我们投进去的钱能追回来吗?
其实也有一部分投资人报案,确实的为了挽回自己的资金损失,所以会号召大家一起共同发起维权报案,希望能够增加立案的成功率。觉得只要公安把项目方抓了,大家投进去的血汗钱就能挽回一些。
但在虚拟货币传销案里,这个目的很难实现,原因有两个。
第一,参与传销的投资者,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定为“被害人”。最高院在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二批)[1]里明确提到:传销组织的参加者,明知自己是靠发展下线获利,加入的决定性因素是利益诱惑,参加者与传销组织之间是共生关系。因此,传销组织中的一般参加人员,不应以“被害人”身份参加诉讼——这和诈骗罪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参加人,性质是不一样的。
第二,因参与传销产生的资金纠纷,法院也不受理。最高院早在1999年[2]就有明确意见: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此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以及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不仅钱很可能追不回来,自己在传销活动中获得的收益,还面临被没收的风险。
6、 结语
一提到投资亏损,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投资者肯定是被害人。在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中,确实是这样的。
但是虚拟货币传销案里,如果投资者作为上线去报案,办案人员首先要查证的其实是报案人本身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作为专注于Web3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的律师,其实看到一个项目只要存在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拉人头返佣这几个特
征,判定是传销项目基本不存在争议。
但对于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的普通人来说,往往会陷入两个误区:一是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参与的是传销项目;二是意识到了,但觉得只要自己没获利,就不会有刑事风险。
而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往往会成为刑事风险的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