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新闻稿: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总结》。
绝大多数回应者同意本会有关容许持牌交易平台营运者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建议。证监会将实施一系列妥善的措施来保障该等投资者,包括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过程中确保合适性、良好管治、加强的代币尽职审查、纳入准则及披露。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该指引订明多项适用于持牌交易平台的标准和规定,其中包括稳妥保管资产、分隔客户资产、避免利益冲突及网络保安。证监会将就新监管规定提供额外指引、其他实施细节,以及过渡安排的详情。
本会欢迎已准备好遵守证监会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申领牌照。至于无意申领牌照的营运者,则应着手以有序方式结束其于香港的业务。
证监会将与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继续合作,提醒投资者有关在不受规管的平台上投资的风险。特别是,尽管有关制度将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但证监会尚未批准任何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且现有大部分公众可接触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不受证监会监管。
监管人士采访: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临时主管蔡钟辉表示,暂时未有平台可给予散户投资者买卖虚拟资产,预料在指引生效后,散户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可于获发牌的交易平台进行买卖。若本地虚拟资产平台并非在条例实施前已经运作,或者海外平台在指引实施后仍没有牌照,都不能在香港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业务,亦不能在港宣传推广,否则需负上刑事责任;而现正营运的平台可于条例指引生效后 9 个月内申请牌照。获发牌的平台亦需确保其客户有没有透过「翻墙」进行交易,并确保 IP 地址是否来自不能买卖虚拟资产的地区,强调需要遵守相关地区的规定。
回应要点:
对于规定非证券型代币须具有至少12个月往绩纪录的意见 ,相关规定乃因平台营运者在进行尽职审查期间可能面对的固有困难而特别设立。虽然 12 个月的规定未必能防范若干代币近期发生的崩盘事件,但设立该规定的目的是降低难以合理侦测的欺诈风险,以及减少代币首次发售前进行的市场推广工作对代币价格可能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因为代币发售一般不受规管,且不受制于传统证券市场现存的保障措施。
如要符合资格被零售投资者交易,代币必须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即其已获纳入由两个独立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我们认为进一步规定在发布传统证券市场的指数方面具有经验的指数提供者遵守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财务基准原则(Principles for Financial Benchmarks)乃属恰当,以使相关指数提供者设有合适的内部安排来保障旗下指数的稳健性并确保其质量。两个指数提供者除应彼此独立外,我们亦将规定,它们应独立于虚拟资产发行人及平台营运者。就虚拟资产而言,大的市值并不自动意味着其拥有高流动性。证监会希望重申, 获纳入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并非纳入某虚拟资产的唯一准则。实际上它只是一项最低准则。
稳定币带来的风险引发了国际关注,市场上有声音要求规管稳定币,以确保(其中包括)稳定币储备得到妥善管理,从而维持价格稳定,并使投资者能够行使赎回权利。相关风险对稳定币的稳定性有根本性影响。无法维持其挂钩功能或在赎回时无法返还投资者资金的稳定币不可被称为稳定。这种因此而扩大了的挤提隐忧会严重影响稳定币的流动性,使其普遍不适合零售投资者。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在 2023 年 1 月发布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稳定币的监管安排预计将于 2023/24 年实施。在稳定币于香港受到规管前,我们认为稳定币不应获纳入以供零售买卖。
关于自营交易,我们同意交易平台上的流动性对客户来说十分重要。因此,证监会允许由第三者庄家进行庄家活动。然而, 现时禁止自营交易的规定是全面性的,并实际上什至禁止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集团公司拥有任何虚拟资产的持仓。 因此,我们已修订《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的规定,容许有联系者透过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外的渠道进行交易。
关于虚拟资产市场上其他常见服务(例如收益、存款及借贷),证监会不允许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这些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第 7.26 段已涵盖了这一点。归根结底,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主要业务是担任代理人,及为客户的买卖盘提供对盘的途径。任何其他活动均可能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及需要额外的保障,因此,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现阶段不得进行此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