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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律论坛|DeFi 团队面临一定法律风险,但现行金融监管不一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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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律论坛|DeFi 团队面临一定法律风险,但现行金融监管不一定适用

链新闻媒体伙伴区块客主办、奥果区块团队(Argo Group )共同主办的区块链应用法律高峰论坛,在 10 月 19 日于华南银行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展开。下午的议程中,由理慈法律事务所共同创办人蔡玉玲、理慈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刘昱劭、台湾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杨岳平、MaiCoin 执行长 Alex Liu,探讨 DeFi 去中心化金融商品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

DeFi平台有监管风险吗?

理慈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刘昱劭表示,去中心化金融平台诸如 Maker、Uniswap 等,它的特质是基于分散式帐本、技术开源,也是允许用户自行托管的。法律监管的对象是行为人与行为内容,然而,以 Maker 为例,用户抵押资产从事的借贷行为,都是由智能合约的代码来执行,似乎找不到实际的行为人在营运这个行为。在智能合约保管的资金池内,由于没有实际的行为人,看起来不构成「收受」或「吸收」存款,反洗钱防治业务的进行,没有行为人构成保管资金的情况下也不规管。

不过,刘律师表示,这些金融平台的「去中心化」仍有程度之分,其智能合约可否被变动、保管与使用私钥的配套措施、治理机制如何,以及治理权集中的问题。

台湾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杨岳平延续「去中心化程度」的议题表示,DeFi 并不表示能脱离监管的范畴。他认为,目前 DeFi 的去中心化程度并不完全,都还有适用于监管的空间。虽然 DeFi 存在的资金池,是透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DAO) 管理,但仍然有大股东的存在,他们持有大量的治理代币 (governance token) 对该平台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杨老师近一步表示,就算都是小股东,但只要对于 DeFi 平台有控制能力,这个 DeFi 平台无论是个人 (如:DeFi 团队) 或公司,都可能落入纳管范围。

杨老师最后表示,DeFi 比起传统金融,人为风险还是比较少,更多的部分则是在技术面的智能合约风险。由于它的运作方式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直接用现有的法令进行的规管还不太适当,因此法律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此外,具有治理权与分润权的治理代币,都符合有价证券的定义,不过小额的治理代币空投,仍在分层监理的机制下,具有合规的空间。

管辖权成为疑问?

杨老师表示,许多区块链公司都是分散式组织,提供的是一种全世界对全世界的服务,监管上有关键的「管辖权」问题,从监管机构的责任归属、规管范围等,都会落入相当复杂的讨论。目前在世界上也没有通用标准的管辖规则,台湾是可以去自己订定适用的标准的。

他举例,在国际上管辖权应如何划分,是「效果地」(例如:以受害者所处地为主的管辖权) 还是「行为地」(发生行为的场所为主)。如果是以效果地为主的话,它的条件限制又该是中华民国的国民或者是居住地在中国民国。当这些条件规范出来后,对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来说,就能更方便适用规则。

杨老师认为,为了保护台湾消费者,在台湾的业者是可以选择封锁台湾的用户,向海外开放服务。除此,他也认为台湾的主管机关,应可用宣导风险的方式提示消费者,让业者可以为本地服务,毕竟,消费者能有自行判断投资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吸引海外的业者愿意到台湾落地,创造双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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