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百家谈 | 季凤建:PlusToken案定罪量刑适当
PlusToken案件结案,价值42亿美元的加密资产上缴国库,该案件背后审理逻辑是什么?12月1日16:00,金色财经邀请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做客「金色百家谈」直播间,对PlusToken案做法律解读。
直播过程中,对于PlusToken案件审理结果,季凤建表示,从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上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PlusToken案的适用,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恰当。PlusToken案与传统的传销案存在着不同之处:
首先就是关于涉案金额方面。传统传销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法币(人民币)为主要结算工具,办案机关很容易利用大数据系统查清楚资金流的走向,从而准确认定相关事实。传统传销案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被害人被骗的金额等问题,都很容易查清。PlusToken案中,由于是以数字货币为结算方式,参与人数、金额、被害人等问题确实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为此,办案机关还聘请的相关的机构对该案的事实部分进行了鉴定,对参与人数、层级等问题出具了鉴定意见。
从判决文书上看,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都参与了相关工作。但依据我个人的经验和推测,其中每名参与人的相关资产盈亏,可能并不是十分清楚。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参与者可能很难说得清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还是受害者,况且很多人还做过PlusToken的推广,其自身就是3293层中一个层级。也就是说,很多参与人都是违法者,根本不是被害人。虽然这些参与人没有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也涉及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涉嫌违法了。
基于以上原因,PlusToken案与传统传销案件产生了第二个特点:传销传销案的非法所得一般予以没收,被害人的财产予以发还。但PlusToken案,所有涉案资产都被作为非法所得没收,而没有发还被害人(无法认定被害人)。可能有的网友会说,我就是被害人,我的资产就应当发还给我。而这个是需要证据支撑的,刑事案件最讲究证据,不能你自己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你就是被害人。当然,面对这样一个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也很难苛求办案机关把所有参与人的资产全部厘清,从而很好解决被害人的问题。
以下为直播详情:
季凤建: PlusToken案是近年来币圈的一件大案,很多人在关注,作为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一名老韭菜,我一直在关注此案。今天仅就该案所涉及的以及很多币圈人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下解读。首先做个声明:由于本人没有代理本案,也没有参与PlusToken的任何活动,故仅仅从二审裁定书的文本,就该案做个分析,纯属个人看法,不代表任何单位。
比较熟悉法律的朋友可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增设的罪名。而开启数字资产时代的比特币也是在这个罪名诞生前后出现,两者可谓是相伴相生。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增设该罪名时,立法机关可能都不知道 比特币 的存在。此次这个罪名对币圈行为进行适用,可谓是“老树发新芽”。当前,在币圈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用传统罪名来对币圈的行为予以规制,是刑法与时俱进的表现,也能较为合理处置币圈的犯罪行为。
就我个人的看法,币圈面临着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涉及多个罪名:盗窃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
由于很多网友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所以我想通俗地解释一下这些罪名对币圈相关行为认定的问题,期望大家有个大致的印象。
就盗窃罪来说,其原本是可以对盗币行为进行适用的,但盗窃罪最大的问题是所盗窃的币的价值问题,就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各个平台不被有关政策认可,所以价格上存在无法认定的难题。由于盗窃的币的价值无法认定,就存在能否构成犯罪,如果定罪如何量刑两大难题。这两大难题导致很多的盗币案件无法刑事立案。很多无法以盗窃罪刑事立案的事件最终都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是一个技术小白,技术上我就不说了。盗币一般都存在侵入或破坏计算机系统或者相关信息问题,以这三个罪名来对盗币行为进行规制虽然不能全面遏制盗币行为(PS:这仨罪名的定罪、量刑都比盗窃罪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惩治盗币行为。
与盗窃罪的适用类似,诈骗他人数字货币的行为,原本也可以定诈骗罪的,但由于价值的难以认定,很难定罪与量刑,也就很难适用诈骗罪了。
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币圈来说,有些相似,主要是针对OTC适用。OTC是什么,我就不说了。最近,有一部分贪污受贿、传销盘、杀猪盘、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也来到了币圈,他们主要做的一件事情是什么呢?出金,即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美金等换成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期望达到逃避有关机关惩治的目的。这些脏钱,通过数字货币的方式隐匿、转移,对币圈来说,确实是毒瘤!但是,我们很多持币人由于OTC做得少,又贪图其中的一些差额,就容易成为其对手方。
普通的OTC行为,因为持币人确实不知对手方是在洗钱,自己在帮助别人洗钱,很难认定构成犯罪行为。对大额OTC来说,可能存在价差过高,对对手方是否洗钱存在一定的放任,比如贪图高卖的3分钱,或者不对交易对手方进行KYC,或者不对对方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核,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帮助别人洗钱的主观故意,就可能分别构成这几个罪名了。最近有不少项目方、交易所或者持币大户都因为这几个罪名被刑事立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都是因为他们做OTC时不谨慎、不懂法律导致的。
关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适用,主要有些项目方将自己的币作为赌博的工具或者与赌博集团合作,最近也有部分判决出来了,大家可以在网上找来看看。
严格意义上来说,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暂时还没有对币圈适用,这里面的主要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目前主要是对法币集资的规制,并未扩大适用到数字货币上,未来是否会扩大适用到数字货币上,目前我无法说,理论上存在极大可能。
估计很多网友都急了,饶了一圈,终于回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来了。
我曾经在朋友圈中发了一段话:币圈最怕什么?不是非法经营罪,不是诈骗罪,更不是非法集资类罪,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很多项目、交易所、(云)算力的推广都邀请返佣、拉人头、分润。但这些罪名都有一个共同点:人进去,钱没收,不仅没收非法所得,本金也可能被没收。
邀请返佣、拉人头、分润是这两年币圈的常见做法,其实都可能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PlusToken案就定了这个罪名。PlusToken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经去除身份证重复的账号),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适用本罪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发布了一个解释性意见《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规定了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第一条内容就是前面说的30人以上或者层级在3级以上的。这个解释性意见第二条,通俗地说,规定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将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等都纳入了范围。也就是,在传销活动中担任CEO\COO\CTO\PR等职位的人都可能认定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从而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PlusToken案中,14名被告就被认定为了组织者、领导者,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的“情节严重”就规定在解释性意见第四条中: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当然,并处相应的罚金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从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上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PlusToken案的适用,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恰当,为办案机关手动点赞 。
但是我也注意到一个问题,PlusToken案与传统的传销案也有些不同之处:首先就是关于涉案金额方面。
传统传销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以法币(人民币)为主要结算工具,办案机关很容易利用大数据系统查清楚资金流的走向,从而准确认定相关事实。传统传销案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被害人被骗的金额等问题,都很容易查清。PlusToken案中,由于是以数字货币为结算方式,参与人数、金额、被害人等问题确实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为此,办案机关还聘请的相关的机构对该案的事实部分进行了鉴定,对参与人数、层级等问题出具了鉴定意见。从判决文书上看,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苏州瑞亚会计师事务所都参与了相关工作。但依据我个人的经验和推测,其中每名参与人的相关资产盈亏,可能并不是十分清楚。各位网友可以把自己的数字货币钱包打开,来计算一下近几年的资产明细,可能也是一笔糊涂账吧。这就导致一个问题,参与者可能很难说得清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还是受害者,况且很多人还做过PlusToken的推广,其自身就是3293层中一个层级。也就是说,很多参与人都是违法者,根本不是被害人。
虽然这些参与人没有被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也是传销活动的参与人,也涉及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涉嫌违法了。
基于以上的原因,PlusToken案与传统传销案件产生了第二个特点:传销传销案的非法所得一般予以没收,被害人的财产予以发还。但PlusToken案,所有涉案资产都被作为非法所得没收,而没有发还被害人(无法认定被害人)。可能有的网友会说,我就是被害人,我的资产就应当发还给我。而这个是需要证据支撑的,刑事案件最讲究证据,不能你自己认为自己是被害人你就是被害人。当然,面对这样一个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也很难苛求办案机关把所有参与人的资产全部厘清,从而很好解决被害人的问题。
从PlusToken案裁判文书看,被各被告人转移的资产,比如汇款、买房、买车等都被依法追缴了。被告人陈某还因转移、窝藏相关数字资产被定罪量刑。因此,郑重提示各位网友:远离币圈传销,否则血本无归!
从我个人观点来看,全部没收上缴国库的做法存在可商榷之处。但是,我分享一个原国务院法制办《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供大家参考: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PS:该条例未生效,但相关部门的态度可见一斑。
就PlusToken案资产处置来说,办案机关还有一个创新的做法:被告人经办案机关同意后授权第三方提前予以处置。这个做法,是对以往做法有极大突破,基于币价大幅波动的特点,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当然,有关机关没有想到的是:2020年币圈大牛,提前处置,确实亏损了不少!
就PlusToken案来说,我觉得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严打了币圈犯罪。采用老树发新芽的办法,在不需要法律修改的情况,适用原有法律的有效射程,严打新型犯罪,对币圈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
币圈的法律与政策可能存在模糊地带,但如果原有法律能够适用的,相关机关不会手软,该定罪的定罪,该量刑的量刑,绝不允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也提醒我们:币圈非法外之地,一定不要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也再次提醒各位:在币圈活着,拿好手里的币就好,不要去碰传销,否则真可能血本无归的。
二是区块链在中国要回归技术本质。国家的区块链政策,包括去年10.24高层的重要讲话,都是支持搞技术研发,但不支持进行炒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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