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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CARF 落地:加密税务透明化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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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nTax

2026 年 8 月 11 日,新加坡政府公报发布《所得税(国际税务合规协议)(加密资产报告框架)条例 2026》。新加坡税务局(IRAS)同日发布首版 CARF 电子税务指南。条例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覆盖 2027 年数据的首轮信息交换预计于 2028 年进行。

截至 2026 年 6 月,全球 76 个司法管辖区承诺实施 CARF,首批 48 个辖区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要求本地加密服务提供商开始收集 CARF 数据。新加坡并不是亚洲最早推进 CARF 国内落地的司法管辖区,日本已通过 2024 年度税制改革建立 CARF 国内报告制度,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启动相关用户自我认证等要求,计划自 2027 年开始信息交换。但新加坡在较短时间内同步推出实施条例、配套指南及实操工具,较快形成了相对完整的 CARF 实施框架。新加坡选择在这个时间点把 CARF 从国际承诺推进到可执行的国内规则,其规则确定性能否形成合规红利,是观察亚洲金融中心竞争格局变化的一个切入点。

CARF 全称为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由 OECD 在 2022 年完成框架设计,随后纳入 2023 年发布的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体系。一定程度上,CARF 重新定义了什么是好的营商环境:过去提到加密友好地区,大家第一反应是“监管宽松”。CARF 推行后,规则的清晰性、确定性正在成为新的评判标签。

新加坡的定位是全球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数字资产中心,对于它来说,参与 CARF 似乎是一道必答题。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经建立了数字支付代币(DPT)服务提供商牌照制度,作为高度依赖国际资本流动和制度信任的枢纽经济体,不参与 CARF 意味着在全球税务透明化浪潮中掉队。反之,加入并迅速推动 CARF 落地,对以规则清晰、制度可信为核心竞争力的新加坡来说,则是一种先发优势。

在整个参与时间线上,新加坡的行动清晰且连贯:

新加坡 CARF 落地:加密税务透明化进入执行阶段

进行信息报送前,需先判断主体自身是否属于新加坡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eporting Singaporean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eporting SGCASP)。

这一判断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判断该主体是否以业务形式(as a business)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促成加密资产兑换交易(Exchange Transactions),该项根据业务实质认定而不仅仅依赖牌照记载。

满足上述标准即构成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CASP),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讨论主体是否属于在新加坡负有 CARF 报告义务。因此,第二步是判断该主体是否与新加坡存在法定连接点,从而构成 Reporting SGCASP,连接点包括:

(1)为税务目的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或实体;

(2)根据新加坡法律设立或注册的实体;

(3)在新加坡管理(即其高层管理通常在新加坡作出);

(4)在新加坡设有经常性营业场所;

(5)通过在新加坡的分支机构运营。

关于重复申报的豁免规则。如果某一 RCASP 同时与多个 CARF 辖区存在连接点,且在另一合作辖区具有更高关联标准(如系该辖区税收居民),并已向 IRAS 提交通知确认其已根据该辖区规则完成 CARF 要求,则无需在新加坡进行重复申报和尽职调查。

IRAS 已经上线 RCASP 自我评估工具,相关主体可通过填写结构化问卷初步了解自身是否属于 RCASP 范围、在新加坡是否负有 CARF 义务。

应报告用户具体需要结合税收居民身份及主体性质确定。

(1)对于个人用户,主要根据自我认证等信息确认其税收居民司法管辖区,并判断其是否属于应报告人士。

(2)对于实体用户,除判断实体本身是否属于应报告用户外,还需进一步确认其实体分类。若该实体既不属于排除人士,也不属于活跃实体,Reporting SGCASP 还需识别其控制人,并判断相关控制人是否属于应报告人士。

Reporting SGCASP 需要履行的核心义务如下:

(1)IRAS 登记:2027 年已落入监管范围的新加坡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在 2028 年 3 月 31 日前向 IRAS 完成登记。2027 年之后新进入范围的服务商,通常须在成为报告服务商所在日历年度之后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注册登记。

(2)尽职调查与自我认证:报告服务商进行新用户开户时必须取得并验证有效的税务自我认证。对于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存量用户,须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有效自我认证的获取和验证。对于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取得并确认有效自我认证的存量用户,报告服务商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为其执行相关交易,直至完成自我认证及合理性确认。

(3)年度报告:CARF 申报表须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首个报告年度为 2027 年,截止日期为 2028 年 5 月 31 日。无相关可报告交易的服务商通常仍需提交零申报表。

应报告信息包括两类:一是应报告用户及部分实体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实体名称、地址、出生日期(个人)、税收居民辖区和税务识别号码(TIN)等;二是按相关加密资产类型汇总的交易信息,包括以法定货币取得和处置加密资产的金额、单位数量及交易笔数,币币交易的公允市值、单位数量及交易笔数,可报告零售支付交易,以及其他转入和转出的有关信息。以加密资产购买商品或服务且价值超过 50,000 美元的交易,属于可报告零售支付交易。

对于转至无法确认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或金融机构关联的外部钱包的资产,须单独汇总报告总公允市值和总单位数量。钱包地址本身无需随年度申报提交,但应留存备查。

(4)记录保存:用户识别及业务关系资料一般保存至业务关系结束后五年;交易资料和部分尽调记录自相应报告年度起算保存五年;外部钱包地址相关记录也至少保存五年。

Reporting SGCASP 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完成 CARF 合规工作(如数据收集、XML 文件生成和提交),但最终报告责任仍由自身承担,包括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都是亚洲重要的跨境金融和加密业务中心,均计划在 2028 年启动 CARF 首次信息交换,但两地规则的进展情况与确定性程度并不相同。

从 CARF 的实施时间看,新加坡与中国香港的整体进度较为接近,均计划于 2028 年开展首次信息交换。但两地在国内立法、实施指引及配套执行机制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推进节奏。

新加坡 CARF 落地:加密税务透明化进入执行阶段

企业和资本选择金融中心时,通常关注税负水平、监管环境和市场连接能力。中国香港背靠大陆市场、拥有普通法体系和较低税率;新加坡则以政治稳定、法治透明和区域枢纽地位见长。税率、资本市场深度、牌照门槛、人才储备和监管环境始终是金融中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 CARF 落地,合规确定性和制度透明度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对于跨境加密平台而言,规则是否及时明确、实施路径是否清晰,直接影响客户尽调、系统改造、数据治理和申报安排能否提前规划。规则越早定型,企业越能够及时调整业务流程和技术架构,降低反复整改带来的额外成本和执行风险。

新加坡推进 CARF,延续了其长期参与国际税收透明度合作并与全球标准保持一致的政策取向。IRAS 强调,国际税收标准只有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得到一致、有效实施,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并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信任基础。新加坡为报告服务商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期,用于系统和流程改造,同时完善国内立法及 IT 基础设施,参考先行司法管辖区的实施经验,提高了 CARF 规则落地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香港推进 CARF,需要结合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对外金融开放重要窗口的双重定位。一方面,香港需要持续与国际税收透明度标准接轨,回应跨境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对规则一致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其制度设计也需要充分考虑内地现行加密资产监管政策及两地金融联系。在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承诺实施 CARF 的背景下,香港的 CARF 落地更强调在国际规则衔接、市场开放与本地实际制度环境之间形成协调。

港新两地的比较说明了政策确定性在不同辖区的差异,但对于已经在新加坡经营的加密企业,更直接的问题是这些规则会落到哪些业务和操作环节。不同业务模式受 CARF 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重点在于主体是否实际为客户提供或促成相关加密资产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是适用 CARF 还是 CRS 的修订版本。

交易所和支付机构是直接受 CARF 影响的业务主体。业务实质是判断是否构成 RCASP 的依据,只要以业务形式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促成加密资产兑换交易,就有可能落入 CARF 报告范围。

加密交易所面临的合规要求会进入日常运营。新用户开户时,平台需要取得并核验有效的税务自我认证,包括税收居民辖区、纳税人识别号(TIN)等信息;对于符合条件的实体用户,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应识别其控制人。更大的工作量可能来自存量客户。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已经存在的用户,需要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应的自我认证和合理性核验。对于届时仍未完成有效认证的存量用户,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平台原则上不得继续为其促成相关加密资产交易,直至认证要求得到满足。因此,平台需要修改开户字段和后台规则,提前清理存量账户、识别信息缺口,并建立认证提醒、异常处理和交易限制机制,这对于有大量存量账户的大型平台而言是一个较为棘手的工程。

交易数据端的改造可能更复杂。CARF 要求 RCASP 按相关加密资产类型汇总不同类别的交易信息,包括法币买卖、币币兑换以及特定转移等。对于转向部分外部钱包的资产,还需进行单独汇总。这要求交易所把原本用于撮合、结算和风控的数据进一步转换为符合 CARF 口径的税务数据,并在用户身份、资产类型和交易记录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加密支付、汇款和商户结算机构是否进入 CARF 范围,不能只看业务名称,要点还是判断此类机构是否以业务形式,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促成相关加密资产兑换交易。仅提供技术接口、不参与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或不同加密资产之间兑换的服务商,未必构成 RCASP。如果其业务流程中实际承担了兑换或撮合功能,则可能进入 CARF 报告范围。

需要留意的是,CARF 框架针对零售支付交易的报告设置了 50,000 美元的门槛。不过,该门槛适用于以相关加密资产支付商品或服务且价值超过该金额的交易,并非所有超过 50,000 美元的链上转账都属于应报告范围。

CARF 规则对于处理企业采购、跨境商业支付或大额商户结算的服务商来说尤为重要。服务商需要把客户税收居民身份、兑换功能和支付用途对应起来,才能确定哪些交易需要进入年度报告。

加密基金通常不构成 RCASP。基金进行买卖是为自身投资组合进行资产管理,并不是为基金投资者直接提供加密资产兑换服务,但可能纳入修订版 CRS 的申报范围。

新加坡在推进 CARF 的同时,也在同步实施修订版 CRS,二者共同构成加密资产的透明化网络。CARF 覆盖直接在加密服务商进行的交易,CRS 2.0 覆盖通过金融机构持有的加密敞口。同时运营传统金融和加密业务的机构,需要关注两套框架的尽调标准、报告口径和时间表,这在操作层面对基金管理人构成了双重压力。

4.3 家族办公室

新加坡长期通过 13O、13U 等基金税收激励制度支持基金管理及家族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近年来,MAS 亦持续完善单一家族办公室相关的经济实质、治理及反洗钱要求,推动家族办公室业务在更明确的监管框架下运营。

CARF 的实施本身并不改变 13O 或 13U 项下税收豁免的适用条件,但会增加涉及加密资产交易的家族基金、家族办公室及相关持有载体在客户识别、税收居民身份确认和信息报告方面的合规要求。与此同时,家族基金及其底层持有主体还可能涉及修订版 CRS 下的金融机构分类问题。部分由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主要从事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实体可能被认定为投资主体,并相应承担 CRS 项下的注册、尽职调查和申报义务。

新加坡已经将 CARF 从国际承诺推进到具体执行阶段,并逐步形成涵盖主体识别、客户尽调、数据采集和年度申报的实施框架。随着相关要求陆续生效,CARF 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也将进一步进入日常业务和系统流程。

对相关机构而言,当前更重要的是尽快明确自身是否落入报告范围,并进一步梳理实体分类、客户识别、控制人判断、交易数据归集以及 CARF 与修订版 CRS 之间的适用边界。对于客户规模较大、业务模式复杂或涉及多类金融产品的平台,前期准备的充分程度将直接影响后续实施成本和合规效率。

新加坡的实践也为观察 CARF 在亚洲金融市场的落地提供了一个重要样本。随着更多司法管辖区进入实施阶段,未来值得持续关注的是,不同市场如何将 CARF 嵌入本地监管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规则差异将如何影响企业运营、跨境合规和区域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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