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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联合发文:从严管控虚拟货币及RWA代币化风险,筑牢金融安全防线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活动的监管边界,强化风险防范与处置力度,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虚拟货币炒作、RWA代币化相关投机活动频发,套路不断翻新,不仅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更存在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隐患,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此次八部委联合发文,是对前期监管政策的延续与升级,形成多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监管合力,彰显了我国从严防范处置相关风险的坚定决心。
通知明确界定了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及相关业务的本质属性,划定监管红线。其中,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均不具备法偿性,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代币发行融资等相关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稳定币监管,通知提出新的明确要求: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法定货币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据悉,此举呼应了国际社会对稳定币的审慎监管态度,旨在防范稳定币脱钩、暴跌带来的市场风险,维护货币主权。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作出明确定义,即通过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通证)及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交易的活动。通知明确,境内开展此类活动及相关中介、技术服务,除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合法业务外,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境外主体也不得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专家指出,当前境内多数RWA相关活动涉嫌非法炒作,此次界定可有效填补监管空白,遏制各类违规乱象。
在工作机制方面,通知明确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属地落实的长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统筹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处置,中国证监会牵头统筹RWA代币化相关工作,八部委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动各相关部门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确保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在风险防控与处置层面,通知提出多项具体举措:一是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实现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二是强化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相关机构为虚拟货币、违规RWA代币化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营销宣传、技术支持等服务;三是严管经营主体登记与广告,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虚拟货币”“RWA”等相关字样,严查违法违规广告;四是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矿机销售服务;五是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对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是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相关协会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违规活动,强化政策宣传。
附则明确,该通知施行后,《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成为当前防范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的最新监管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八部委“攥指成拳”强化监管,既是落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的重要行动。此次通知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填补监管盲区,筑牢金融安全防护屏障,推动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6年2月6日
文号:银发〔2026〕42号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九)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
(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

四、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6年2月6日
文号:银发〔20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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