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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野蛮生长到有序合规:涉案虚拟币处置的前世今生

撰文:刘扬

来源:中本律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一份刑事判决书在网络上流出,不但点燃了币圈,也引起了很多传统法律人的高度关注,甚至让法律行业之外的人为之侧目,没错,那就是 plus token 案,可能是迄今为止案值最大的传销案之一。

究竟大到什么程度?plustoken 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显示,「PlusToken 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 314211 个,以太坊 9174201 个,瑞波币 928280240 个,比特现金 117450 个,达世币 96023 个,狗狗币 11060162640 个,莱特币 1847674 个,柚子币 51363309 个,」「据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期间最低价计算,上述 8 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 148××××8037.50 元。」这几个「××××」让案值变得扑朔迷离。

按照笔者写文时的市值,案涉比特币价值 370 亿美金,仅狗狗币瑞波币两个币种加起来就差不多 50 亿美金(这还不是市值最高的时候)。

回到正题上,在 plustoken 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收缴的赃物处置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知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这才是这个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核心点,彼时币圈的人担心天量的虚拟币会不会到市场上「砸盘」,法律人关心如此处置是否合法,而法律行业之外的人则嗅到了暴富的商机,也让涉案虚拟币处置问题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由于笔者一直从事虚拟币刑事案件的辩护,早在 plus token 案之前,就接触过涉案虚拟币处置,彼时涉案虚拟币处置并无一定之规,有的办案单位把嫌疑人提出来,让嫌疑人自己在交易平台上去卖币,还有的让嫌疑人家属代嫌疑人在交易平台上卖币,也有的让嫌疑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变现,plus token 案出现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成了主流。无论哪种方式,嫌疑人的自愿性都饱受质疑。

我们姑且把这个阶段称之为第三方公司处置 1.0 阶段。1.0 阶段,第三方公司处置的方式就是找大宗 otc 商,由 otc 商将虚拟币吃掉,再分别到市场上面去找买家,otc 商赚取兑换的差价,而第三方公司则是赚取服务费。

第三方公司的服务费是这样赚取的,比如说约定了处置服务费是 15%,第三方公司从司法机关那里拿到 100 块钱的涉案虚拟币,找 otc 商处置完了之后,只需要转回给司法机关 85 块钱即可,也就是说第三方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实时可以获取利润,且利润不菲。至于手续费为什么这么高,第三方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币价波动、交易磨损等。

无论是让嫌疑人本人处置、家属处置,还是第三方公司找 otc 商处置,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不能说没有。2017 年 9 月 4 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第三段是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具体内容包括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仔细看,94《公告》规范的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没有规范个人,所以最终由 otc 商去变现,没啥大毛病。

但也不是完全没问题,由于涉案虚拟币处置还是个小众业务,且有超额利润,由此也滋生了一些不法问题,比如权钱交易问题,办案人员私吞虚拟币,第三方公司拿着司法机关暂存的虚拟币到市场上开单赔光,otc 商故意到市场上收黑钱打到涉案专用账户(反正专用账户不怕被查封冻结),也有很多 otc 商因涉及黑钱被异地司法机关打击,等等,总之很是热闹。

2021 年,随着司法机关对于币圈打击力度加大,大大小小的处置公司如雨后春笋一样,我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是这样描述的:

镰刀比韭菜多。

2021 年 9 月,发生了一件改变涉案虚拟币处置格局的大事,9 月 15 日,央行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史称「924《通知》」。其中谈道: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相比 94《公告》,禁止上述行为前面的「主体」没了,94《公告》规范的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 924《通知》没有明确主体,规范的是「一切」,公司不能做,平台不能做,个人也不能做。

以往由第三方公司组织一群 otc 商进行变现的处置方式,行不通了。

国内行不通,那就把业务搞到国外去,第三方公司处置 2.0 阶段应运而生。2.0 阶段,所有的处置公司的 PPT 介绍当中,无一例外地将「境外处置」作为本公司的核心卖点,但真的是境外处置吗?未必。

实际上,此间绝大多数的虚拟币处置,还是通过境内对敲来完成的,只不过进入司法机关账户上的钱,是从海外回来的,但此钱非彼钱。需要解释一下,当时结汇回来的钱,并不要求和虚拟币处置的钱一一对应,也就是说回来的钱究竟是不是海外处置的虚拟币,无从考证。

笔者这样说是有依据的,一是,南方某省市有那么几个牛人,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由就是「非法处置」,二是,有处置公司向笔者咨询如何合规处置虚拟币,并坦言「那几个人被抓了之后,所有做处置的都停摆了」,三是究竟是不是境外处置,司法机关只认结汇单。而那几个人,就是能搞到结汇单的人。

第三方公司处置 2.0 阶段,还有这么几项变化:一是,处置手续费大幅下降。随着全国各地待处置虚拟币越来越多,处置业务越来越透明,加之处置公司相互竞争,处置手续费逐步降低至 10 个点以下,笔者甚至听说过 4 个点的情况。二是,部分地方政府介入虚拟币处置工作,将待处置资产包进行公开招投标,处置现场纪委、政法委、财政局等司法机关之外的相关部门督导。三是,手续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过去是第三方公司拿走 100 块钱的币还回来 85 块钱,现在是第三方公司拿走 100 块钱的币,得给财政还回来 100 块钱,再通过财政支出的方式将事先约定的手续费支付给第三方公司。

在这个阶段,一些成名已久的、早年赚到大钱的第三方处置(配侦)公司不再亲自下场从事具体的处置业务了,往往是将待处置资产分包给多个团队进行处置,一是为了中间设置防火墙,二是为了工作更好开展。

终于,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场,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作为 2024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课题组至少包括北京、重庆、深圳的高校和司法机关,笔者也有幸参加了北京、重庆的部分调研活动,会上了解的情况不便透露,仅结合网络上公开可查的新闻通稿来聊一聊第三方公司处置 3.0 阶段。

第三方公司处置 3.0 阶段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如何处置各地都把不准脉,处置工作又停了一段时间,网上盛传,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待处置涉案虚拟币的市值是个非常夸张的数字。而香港的出现,让涉案虚拟币处置看到了一条合规之路。

比如,前段时间,北京率先公布了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借路香港进行涉案虚拟币处置的成功经验,据笔者了解,其他地区也都在探索通过香港进行合规化处置,通过笔者对此分析认为,虽然各家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万变不离其宗,其中或存在「万能公式」。

第一,合规涉案虚拟币处置离不开外管局和国内银行,外汇的流入,必然要报外管局备案,经银行通道回国,既然是经银行通道回国,那么香港的银行机构也是离不开的。第二,按照香港银行业的规定,以及香港持牌交易平台的要求,香港银行不能作为主体在交易平台开户,那么就需要一个香港本地的、可以在交易平台开户的机构。第三,机构在交易平台将涉案虚拟币处置后,将钱款转至香港银行,由主体报外管局备案,将结汇钱款经香港银行转至国内银行。

至于这个公式之外的机构,是可以随意替换的,公司也好,交易所也罢,并非必不可少的一环。

由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一是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置主体应当是省一级司法机关,二是建议由上级部门牵头,省一级司法机关和国有银行总行建立「绿色通道」,司法机关在银行开立涉案虚拟币处置专用账户,委托国有银行总行代为处置。三是国有银行总行充分利用香港或其他可以合法处置的境外分支机构,完成涉案虚拟币在境外的合法处置。

总之,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将处置利润收归国有,实现处置效能最大化。

前不久,《人民法院报》刊发了题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的文章,文章指出,「可以探索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按照市场价格兑换为法定货币,在境外变现后,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办理」。

希望《人民法院报》的上级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各地区实践经验和各课题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早日拿出规范性指导文件,彻底规范涉案虚拟币处置工作。

最后,还是笔者经常挂在嘴边的那句话:

「从来没有一种事物像比特币一样,让法律如此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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