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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多家加密币交易所和ICO发行人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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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联社报道,5月30日周四,香港证监会法规运行部董事魏建新(Thomas Atkinson)出席论坛时指出,当局对首次代币发行(ICO)及加密货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感到担忧,正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及ICO发行人展开调查。

当前,香港证监会将虚拟资产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构成“证券”或者“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即实用类代币,例如比特币,另一类是属于“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定义范围的虚拟资产,即证券类代币,例如给予比特币的期货和投资产品,STO、很多具有证券性质的ICO也属于此类。证券类代币的产品及相关活动属于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范围,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下的通知规定,而对于投资实用类代币的基金以及相应的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运营者,则不受证监会的监管。

香港政府一直严厉打击ICO欺诈、加密资产欺诈等行为。证监会于2017年9月发出声明,阐释在ICO的安排或相关加密货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证券”时,须遵守的发牌及认可规定。证监会亦告诫投资者防范ICO及加密货币所涉及的潜在风险,例如欺诈、流通性不足及定价欠缺透明度。此外,证监会在2017年12月11日发出通函,解释任何机构如提供任何与比特币(Bitcoin)期货合约或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有关并构成“受规管活动”(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业务,均须向证监会取得适当的牌照或认可。

近期,香港对于加密资产的监管有趋严的趋势,2019年3月,香港证监会就曾发布公告称,在证券型代币属于"证券"的情况下,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注册,否则属于刑事犯罪。

香港证监会还提醒道,中介人务请落实足够的系统与监控措施,确保在从事分销STO(证券型代币发行)活动前符合进行销售限制、尽职审查和提供给客户资料等规定,否则可能会影响它们继续持牌或获注册的适当人选资格,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

此前,比特币三大矿机厂商纷纷折戟香港IPO,据Coindesk报道,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指出:“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于批准这些比特币挖矿公司上市非常犹豫,因为他们认为这个行业波动性太大、风险极高,甚至可能在一两年时间里彻底消失。香港证券交易所不愿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也不希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批准加密货币挖矿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香港作为国际重要的金融中心,在资本、人才、地理位置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吸引了众多区块链产业的聚集。而本次发言再次给交易所违规行为,非法ICO发行敲响了警钟。加强监管对于保护真正的创新者,区块链行业监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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