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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STO非法,最高法院博士后杨锦炎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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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2018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局长霍学文表示,在北京做STO,将被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

霍学文提到:“最近一种新概念叫STO被广泛宣传。我向在北京宣传、发行STO的人做一个风险提示:在北京做STO,我们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什么时候有关部门批准做STO,你再做。”

对此,火币律林总经理,最高法院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杨锦炎说:

中国企业试图通过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方式到海外融资,要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容易构成违法。这里有几个十分关键的法律问题,需要审慎对待:

01

应严格依据发行国和被募资国的法律进行

当前最成熟的STO模式在美国。美国STO所依据的法律是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条款(Reg A/D/S),其融资行为在美国合法合规,但应遵守被融资人所在国的法律。中国建行、农行等银行,均去美国依据豁免条款成功融资。

STO在美国的发行策略有:

Reg A条款发行:可向美国散户募资,募资公司为美国或加拿大公司,募资额上限为5千万美元,无需锁仓,需经过SEC审批;

Reg D条款发行:可向美国授信投资者融资,募资公司国别不限,募资额无上限,需要锁仓一年,仅需报备,无需审批;

Reg S条款发行:需要向除美国以外的海外投资者融资,募资公司国别不限,募资额无上限。需要注意的是一年内禁止在美交易,仅需报备无需审批。

大部分STO都会采取D+S组合发行的方式,当然,如果能够准备齐全资料,也可以尝试同时申请三项。

02

不能直接对中国投资者融资

中国的证券法并没有对如何发行证券型通证进行规定。 在中国境内以STO之名,直接对中国投资者进行融资的行为,法律并不容许。就像去美国IPO的企业,也不能无视中国外汇制度等法律规定,直接面向中国投资者募资一样。

由于“九·四”政策和今年8月24日的通知中,包括IEO,IDO等代币被划归为1CO,所以谨慎起见,STO最好不要触碰中国政策的红线。

03

应严格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进行海外STO融资

但是,在律师指导下,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方式募集海外资金,是完全合法的。只要不违法募集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就可以。中国企业通过合理的架构,去海外通过STO融资,是企业获得发展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

公司需要有实际资产,但对盈利没有要求;公司需要有经营历史和收入;在美国无不良记录,公司形式不限;有较好的的市场潜力。这样的公司即可赴美STO。

STO流程规划的T0期需要首先咨询律所形成方案,注册美国公司,搭建VIE;T1期如果走A途径,需要依法准备材料; T3期需要通过HBUS发行Token,再按照D途径和S途径的不同进行私募;T4期解锁后,通过SEC的监管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04

以STO之名,行1CO之实,是法律雷区

拥抱监管是区块链发展的大趋势。 区块链行业真正要警惕的风险是:借STO之名,行1CO之实,直接在中国融资的行为,这涉嫌非法集资。但严格遵守发行国与被募资者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在律师指导下到海外募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

05

STO培训和学术活动是不是非法的

此外, 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管理中心副主任朱幼平表示:境内STO的发行和销售应该属于1CO变种,是非法的,包括境外STO向境内销售也是非法的;但是,STO培训和学术活动不是非法的,“驱赶”这个词有些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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