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起盘区块狗,获利数亿元,这些操盘手被起诉了!
据最新消息,华登区块狗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丙商议以“网络区块链”的名义成立
狗项目(以下简称狗)。后被告人张某丙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设计开发
狗 APP,设置三级分销的方式吸引会员加入,设置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的方式使会员获取收益,鼓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加入。2019 年 2 月,张某甲安排张某丙,再次通过肖某某编写程序搭建 OTC 钱包,为该 APP 收取传销获利、躲避侦查提供便利。
**狗 APP 传销平台具体运作模式为:会员与会员在平台内交易虚拟狗,并按照狗的价值收取一定数量的“微分”。“微分”为该平台内法定货币,由经营方对外出售,会员需购买“微分”才能获取交易资格。会员每天按时间段预约、领养价值不同的虚拟狗,后每日按照虚拟狗的价值高低获得不同比率的收益,即静态收益。虚拟狗领养到期后自动上架,进行下一轮预约、领养。同时会员发展新会员加入可获得推荐奖励和团队服务奖励奖励,即动态收益。推荐奖励即会员对发展的一代、二代、三代下级会员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盈利,可按照 8%、3%、5% 的比例获取提成;团队服务奖即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自身团队人数和团队收益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升级为推广大使、服务商、合伙人的高级别团队领导人,并再次对团队内会员的盈利分别按照 1%、2% 和 3% 的比例获取提成。
经远程勘验,**狗 APP 共发展会员 1061951 人,非法获利至少 249352290.43 元。
1、被告人张某甲系该传销组织主要发起人,策划并构建狗 APP 运作模式,具体安排人员实施运营,积极为狗 APP 宣传、推广,共计发展会员 490 人,获利金额共计 249352290.43 元。
2、被告人廖某某系该传销组织推广经理,积极为狗 APP 宣传,发展下线会员 5 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 1026555 人,非法获利 40 余万元;
3、被告人张某乙系该传销组织行政总监,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及财务审核报销等事项,发展下线会员 5 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 6649 人,非法获利 50 余万元;
4、被告人邹某甲系该传销组织技术总监,通过与肖某某对接负责狗 APP 运营期间后台网络数据修改、维护,发展下线会员 5 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 20186 人,非法获利 50 余万元;
5、被告人张某丙积极参与该传销组织,并在经营运行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与张某甲商议构建狗 APP 运营模式,联系肖某某开发狗 APP 及 OTC 钱包,非法获利 24 万元;
6、被告人肖某某经张某丙介绍,为该传销组织编写程序,提供修改、维护服务,非法获利 6 万元;
7、被告人童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客服主管,管理客服人员进行会员注册审核、答疑解惑、充值微分、处理交易纠纷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 5 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 442 人;
8、被告人柯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客服副主管,管理客服人员进行会员注册审核、答疑解惑、充值微分、处理交易纠纷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 5 级以上,共计发展会员 58 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邹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张某乙、邹某甲、张某丙、肖某某、童某某、柯某某以经营“狗”为名,要求会员购买微分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欺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醒广大群众,目前利用“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而该类违法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 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 ICO、IFO、IEO 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 IMO 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此类活动通常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新人玩盘慎重,血的教训,投资也好投机也罢,一定要用自己的闲钱,风险与收益是并向而存的,适度参与不要深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