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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建议引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以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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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ews 11 4 日消息,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咨询文件,就修订香港法例第 615 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而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 2 所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同时,建议指出,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即属刑事罪行,定罪可被监禁 7 年和罚款 500 万元;如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及其负责人违反法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可被刑事起诉,经公诉程序定罪,可被监禁 2 年及罚款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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