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sk! 虚拟币最新罪名浮现
这几天币圈不太平,恐惧往往来自未知。我们观察到,最近初现端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成为“新宠”。为答疑解惑,飒姐团队撰写本文,以期为诸位老友普法。
0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要件符合性涵盖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是否 明知收益系犯罪所得 ;二是是否 采取了掩饰隐瞒的行为 。
对于 “明知” 的认定标准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直接的解释,飒姐团队认为可以参考洗钱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 认知能力 ,接触他人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转换、转移方式 以及被告人的 供述 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依照前述情况 推定 “明知”之可能。
对于掩饰隐瞒行为的入罪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 达到一定标准 ;二是 一年内 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过 行政处罚 ,再次实施的;三是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 公共利益相关款物 ;四是行为妨碍上游犯罪被追究行为造成 上游犯罪无法查出 , 损失无法挽回 的。
02 币圈与该罪的关联
根据飒姐团队了解的币圈业务类型,我们认为币圈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利用币圈的不记名与去中心化的特质,将犯罪所得收益 用于投资币圈私募 ,从而换取各类具有法币价值的虚拟货币,并实现财产向境外的转移。
2.许多币圈平台存在 提供 法币与虚拟货币 兑换 的 业务 ,或是存有 介绍 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的 业务 。前者行为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而后者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
一些币圈的朋友存在这样的 错误判断 :项目方或平台方不存在知晓资金来源的可能,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 主观构成要件 。但正如前述,司法机关在判断该主观要件时,会结合项目方或平台方的应尽义务与认知能力综合判断。虽然没有证券行业的私募业务指引,但飒姐团队认为,在募集资金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对其所接收的资金至少具有审查合法来源的义务,即反洗钱业务。在未尽到该等义务时,项目方或平台方存在较高的被司法机关 推定为“明知” 的法律风险。
03 延伸拓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在犯罪构成上的 主要区别 在于 上游犯罪的类型 是否被限定。在上游犯罪属于*****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时,币圈的项目方或平台方还可能构成洗钱罪,承担更为严重的自由刑。
04 写在最后
我们深知工具无罪,但如若该工具的常态便是反复被用于犯罪,社会对该工具的容忍度便会下降,监管的口径更会限缩。为币圈的良善发展,飒姐团队希望各私募主体引入“合格投资人”的概念,做好合规工作,远离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