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深圳首提的数据权,将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发挥数据的作用?在国内缺少数据领域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运用特区立法权率先展开地方数据立法,首提数据权,促进个人隐私保护,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市场。
数据权
为规范数据活动,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全面深度开发利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推动政府、企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送审稿)》并报送深圳司法局审查后,于7月15日形成《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关键数据的产权:科斯定理指出,参与主体的产权越明晰,市场的效率越高。数据的所有权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复杂问题,特别对个人数据。数据容易在未经合理授权的情况下被收集、存储、复制、传播、汇集和加工,并且数据汇集和加工伴随着新数据的产生。这使得数据的所有权很难界定清楚,也很难被有效保护。这次在《条例》里首提“数据权”,将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条例》中第四条【数据权】提出:
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
安全法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标志着中国数据安全立法正式亮相,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进一步提速,也标志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再一次对第四次产业革命、信息社会的法律需求作出回应,意在对“迅猛增长、海量聚集,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的数据,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将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正式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数据活动中,数据交易是极为关键的环节,对建立数字社会、打造数字城市、全面进入数字时代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学理上和法律上无法清晰界定数据权利边界,数据交易也尚未能如愿展开,制度上的障碍已经严重影响到现实发展。《数据安全法》在这一问题上延续了进一步促进数据流动的思路,大胆对数字交易管理作出了一些简明扼要又切中要害的规定,如第十七条明确提出 国家要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第三十条规定了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了 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为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有序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要素化
相比于传统的土地、劳动和资本等传统要素,数字要素在多个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首先数据可以无限分享的,没有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等传统要素的排他性,因此只要生产、传输和存储数据的设施搭建好,数据资源取之不竭,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其次,在一个协作网络中,参与分享数据的人越多,产生的价值几乎成指数级增长(网络效应),而传统生产要素网络效应有限;并且数据可以加工成新的数据,可加工的次数无限多,就像原子弹爆炸裂变一样,传统要素可加工的次数有限;最后,数据要素可以为其它要素赋能,我们称为倍增效应,传统生产要素的倍增效应受生产函数制约。
市场化
大数据应用的流通特征使数据生产者对数据获取和共享缺乏知情权和控制权。作为数据生产者,用户不知道哪些数据被收集、被谁收集、收集之后流向哪里和作何使用。同时,数据的收集汇聚导致数据垄断现象出现。数据垄断可能会阻碍市场竞争、使消费者福利受损、阻碍行业技术创新和带来更严重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等问题,但数据监管者却无法对数据应用进行评估和监管;此外,大数据应用的多源数据融合特征还可能会引发更严峻的隐私泄露问题。所以,数据治理需要对个人隐私数据使用进行评估与监管。 《数据安全法》的推出,将从法律上有效遏制数据被滥用,从而形成健康有序的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涉及数据的供给、需求、运营和监管四方主体,涵盖确权、定价、交易、监管等环节,其中,通过确权形成明晰的数据产权关系是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首要环节。 深圳的此次《条例》推出将对个人数据产权的界定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有助于深圳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机构,形成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高地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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