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法院判决: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受保护 但中国不认可行情交易平台
吴说区块链划重点:此次上海法院判决,经过二审,内容非常丰富,是对加密货币法律/政策意义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几点启示,1: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合规,并且其商品属性受到法律保护。2:CMC行情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不受到我国法律认可。3:更进一步,加密货币如果作为货币去进行购买、与法币兑换,也可能无法受到法律认可。
(作者为原上海检察院人士、专业律师火伊婕)
昨日,币圈又热闹了,“比特币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言论一度刷屏。
不禁想起,去年10月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那一天的币圈,人心振奋呐。
一切的YY ,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关于比特币的财产损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至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上海一中法院
1 比特币终获法律认可?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 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
其实,这并不是一份新鲜的判决。 早在2018年 (注意,已经是94之后了),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2019年 , 该法院又进一步,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19年的判决,其实和本案原理类似。当时有媒体宣传报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原告败诉了。而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问题——原告举证不利,并不是法律问题。正所谓“一白遮百丑一黑毁所有”,法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生生的被败诉的结果遮盖了。
如何理解所谓的“财产属性”?1、它是 民法上的概念 ,这一点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领域作出区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 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 。解释起来略微复杂。对于普通公众,为了方便理解,可以类比 早年的Q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 等。3、基于这一财产属性, 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也就是说, 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
总而言之,无论94前,亦或94后, 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比特币的合法持有,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更是予以了肯定。
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观点?凡事都有两面性,怕公众偏听偏信,盲目入市忽视风险。
2 财产 ≠ 货币
94之后,监管风向从未变过 。每次币圈舆论风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说明一个问题—— 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不全面不透彻 。
准确的说, 涉及3大误区 ——1、谈到发展区块链,就是支持比特币;2、谈到虚拟货币风险,就是完全不认可比特币;3、谈到发展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有前景。 显然,这3个观点都是错误的 。
币圈普通公众,最核心的误区,还是第2点,即认为比特币是完全非法的存在。 这个观念,真是深入人心。举个例子,平日会和一些资深法律同行交流,他们不了解币圈,几乎都是“谈比特币色变”,直呼非法。试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离职人员,岂不是莫名给自己挖坑呢?!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家屡屡发文,谨防比特币各类风险,又严禁金融机构等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币圈割韭菜惨案不断爆出,平台方获刑,导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认为一切和比特币沾边的就是非法的。
作为币圈韭菜,必须看清国家打击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我国严禁ICO及类ICO集资行为,其背后核心意义在于—— 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什么意思? 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
总结而言, 在金融领域,比特币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 。
3 币币交易,合法么?
回答这个问题,得先从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内容说起, 二审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话,被特别标黑加粗了。为什么?
(注:图片来自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号)
法院在重申国家政策,一个一直没有变过的政策。截至目前, 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 原则上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 。既如此,为什么又判决相应的折价赔偿金?举个例子,A问B借一艘船出海,结果船沉了,没法还,只能换其他等价物品代偿。但怎么确定价格?毕竟船沉了,没法官方估价,只能靠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了。此处的折价赔偿,可以理解为一份新的协议,只有在无法原物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执行。从法律上论,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新的变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条件,不一一说了。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 为什么一审判决支持的情况下,皮特会在二审中放弃天空币的索偿呢? 涉案天空币约50余万元,金额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说了,留给喜欢动脑的朋友想想。
回到最初的问题,币币交易合法么,很难一概而论。涉及法币一定不行么,可能有变通方法。这一观点,我在其他文章中提过,有兴趣可以看看《火律专栏:币圈委托投资 如何避免血本无归?》
最后,还是那句, 币圈的法律仍属于半朦胧状态 ,很多问题牵扯甚广,也取决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程度。 “牵一发动全身”,看似类似的案件,即使抄作业,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 。建议有问题,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行动不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