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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专栏 | 案例分析:免费撒糖赠矿机,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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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原标题为《案例|免费撒糖赠矿机,也构成犯罪?!》

随着国家提倡“新基建”,借用金融科技、数字金融之名行组织领导传销之实的行为又有抬头趋势。期间,有参与者认为只要免费“撒糖”“白给矿机”,不收钱就不会违法犯罪,这种想法是幼稚的,今天我们将从一个经典的矿机案例,来帮助大家法律扫盲。

基本案情

2016年对虚拟币领域颇有了解的圈内人士张某等人决定创业自筹“某星币”。初创期时曾通过 赠矿机、赠币的方式吸引矿工加入。 平台赠送矿机除了注册之外 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完全免费。

老矿工除了矿机挖矿,也可以通过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发布某星币的链接吸引他人注册;他人通过链接登记注册后,老矿工可以 从这些新矿工手中获得下线挖矿所得的某星币的提成奖励。

受推加入的新矿工也能免费获赠矿机、代币;并通过代币链接吸引他人注册,并根据下线挖矿所得的某星币获取提成奖励。

虽然挖矿所得“币”也可以互相交易套现;但 只有在下线实际购买了矿机、代币,相关收益才能提现。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参见 (2017)粤5202刑初397号 判决书。

法院判决,本案参与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不等。核心成员张某获刑最高,最终被判处:

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其余参与者分别获刑二年至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判决要点

本案中,矿机完全免费获得;矿机所挖代币也可以完全免费获得。完全免费的行为符合传销犯罪的“四性”,主要考察赠送的矿机、代币等物品背后是否可能获得财产利益。

(1)加入资格、入门费不仅以加入时是否必须缴纳一定资金为标准;还考察 免费加入后是否需缴纳或变相缴纳其他资金

(2)层级性

通过实质的获利标准审查; 存在一层利益关系 ,就可能被认定为传销的一个层级。

(3)引诱性

仅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利的表示;声明有风险、可能亏损,并不妨碍引诱性的成立。

(4)团体计酬

以财产性利益为标准;即使是免费赠送等方式进行的回馈,仍能够作为计酬的判断基础。

争议焦点

第一,缴纳入门费,是否一定在注册前。缴纳入门费是指为了获得一定的资格、地位而向组织缴纳会员费、入门费。本案中,注册、入门完全免费,只有 提现过程中收费并团队计酬, 通过收取他人费用计算自己酬劳;仍然 可以符合传销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二,免费赠矿机,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

免费赠的代币、矿机能够自由交易、兑现, 可以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因此,赠币、发糖的行为能够认定为是具有回报性、引诱性的行为。只有在糖果完全无法兑现,只是系统内的“过家家”的时候,发糖行为才能不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

简短 结论

免费增矿机、发币,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只要行为全体中存在以下线投资款团队计酬的行为,就可成立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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