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特专栏 | 矿机圈关心的“职务侵占”,到底是个啥?
职务侵占罪缘何多发在劳动、股东纠纷中;
“三无”企业的财物,不受本条文保护;
入罪门槛及量刑幅度。
职务侵占罪缘何多发?
之所以,职务侵占罪高发于公司劳动、股东纠纷之中,是因为按照普通老百姓的“智慧”, 一旦吃了亏,就要想办法控制住对方的把柄或利害关系 ,“截胡”这种做法非常常见。反正,我与公司有劳动等纠纷,按理说公司欠我钱,我扣住公司的钱这就对了。这个误解经常造成现实中的刑事案件,我们一定要挑破:“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和确定收益,也包括单位暂存在行为人之处的财物和收益。
一旦,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行为人将面临最高刑期15年的自由刑(单个罪名,有期徒刑最高15年)。
“三无企业”的尴尬
还有一种情况,由于 ICO在我国被认定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 ,作为激励手段的虚拟币绝大多数不被中国法律所认可,对于受到损失的“单位”,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也值得讨论。根据2008年6月《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 ”
鉴于我国法律对ICO\tokens及交易所的法律定性基本划入 “违法甚至犯罪” 的领域之中,那么,对于部分区块链项目方而言,其一开始就是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违法活动,则, 该单位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其财产不受刑法第271条的保护 。置于挖矿行业,我国法律的态度较为暧昧,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一方面对于比特币之外的其他虚拟币并不承认其虚拟财产的地位(而是认为仅仅是数据或密码,并非财物),未来是否对挖矿行业直接给予负面法律评价,也未可知,那么,本案的故事将改写。
入罪门槛及量刑幅度
具体量刑幅度,按照2017年3月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 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 5年至6年 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如果职务侵占的金额为10万元,则真正的刑期将是2-5年,具体按照有无自首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结合证据的证明情况予以确认。通常,也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 认罪态度和退赔情况,酌情减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