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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比特币 比特币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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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即将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都持有开放的态度。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比特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大家经常调侃的“祖传比特币”“把比特币留给下一代”从法律上来看是否可行?下文我们将对上述问题一一进行解读。

十月份以来,比特币价格连日上涨,最高到达19888美元,而比特币的历史价格最高点是19875美元。这次的价格上涨,突破了比特币的历史最高价。

2009年1月3日,比特币创立者中本聪(Satoshi)在赫尔辛基的一个小型服务器上创建、编译、打包了第一份开源代码,比特币世界的第一个区块被创建,比特币诞生。

后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普通人眼中比特币是一文不值的。2010年5月22日,比特币早期矿工程序员Laszlo Hanyec,使用一万枚比特币成功购买了两块披萨。大概谁也想不到,十年后比特币涨到了2万美元,而这两块披萨价值2亿美元。

类似的例子,在币圈数不胜数。

根据权威区块链数据平台Glassnode的数据显示,截止到11月4日,持有1枚及以上BTC的地址数量已达到824,193,刷新历史记录。此前的历史高点为9月17日创下的824,160。

由于价格波动大,大家入手购买比特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很早就开始持有比特币的币圈老人会自嘲自己持有的是“祖传的比特币”、“把我的比特币留给后代”……虽然都是一些戏谑之言,但比特币能否继承,是一个很正经的法律问题。

我们首先来看看,截至到目前为止,涉及到比特币的现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曾提及比特币性质的文件是2013年12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及:“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在央行的公告中还指出:

“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此外,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称《九四公告》),其中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九四公告同时强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通知》中虽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法币地位,但是并没有限制普通民众对比特币的持有和交易。而《九四公告》,禁止的也是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应的交易平台和支付结算,也并没有否认比特币是作为虚拟财产的存在。

从效力层级上来看,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都应当属于部门规章,想要进一步了解公告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链法此前的文章。(阅读延伸: 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看,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财产。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将正式施行,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同时废止。

根据《民法典》及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我们在回答“比特币能否继承?”这个问题时,需要了解清楚两个问题:

第一,《民法典》是否保护虚拟财产?(或者说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及比特币的法律属性问题。

第二,比特币是否属于“遗产”的范围?

01、 《民法典》是否保护虚拟财产? 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如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规定,其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中,对该条有明确的释义。其中明确:

该条是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引致性规定,但其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理解与适用》指出:“上述规定是一条具有时代性意义的规定。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以云计算、大数据、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关键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已经且仍将对现代经济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理解与适用》同时指出:数据和虚拟网络财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具有以下特点:

(1)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无论是数据还是网络虚拟财产都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虚拟物,对于权利人来说,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

(2)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民法所保护的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权利人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具有可交换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虽然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是无形的,但是他们在网络空间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这种“有形”是相对于网络世界而言,并非真实存在。毕竟数据的存储需要空间,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活动的空间。

不难看出, 比特币 显然符合上述所有特点。

当然,依法受保护的虚拟财产还应具有“合法性”的特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即虚拟财产应当不为我国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没有夹杂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同时,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还体现于取得方式的合法。无论是前述《通知》和《九四公告》,还是其他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非法的。

目前来看,比特币是具有合法性特点的。也就是说: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事实上,除了财产的“合法性”限定和《民法典》所作的一些排除性规定外,一切个人的财产都是可以作为遗产的。法律的这种正面的概括规定,其实大大拓展了遗产的范围,将现有财产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全部纳入其中,而且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等已经出现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数据财产权等也留足了空间。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该活动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从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例进行评选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某种程度上这也意味着:

该案判决中对比特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对涉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救济等内容,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层面的认可,其典型性和指导性,也将会对全国法院系统在未来的涉比特币案件审判实践中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外,在由链法律师团队代理的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进行了认定,并有详细的论述。

法院在裁判时,引用了《民法总则》中我国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此外,对于比特币财产属性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

获得比特币的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价值性;

比特币总量恒定2100万个——稀缺性;

比特币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前述的这些案例,在事实上确立了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这一重要内容。”

02 比特币是否属于“能被继承的遗产”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权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所谓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或曰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拥有事实上的财产权利。继承权的实现自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同时,《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即:

只有个人合法财产,才能被继承。

根据《理解和适用》的释义,该条文所指向的合法财产,是指遗产的法律概括中必须包含合法性的限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的遗留财产被继承,简而言之,具有合法性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如果所谓的遗产是被继承人通过抢劫、盗窃、诈骗等不法手段取得,那么这些财产不得作为遗产。

在前文我们已经提及,比特币是具有合法性特点的。所以我们得出结论:

比特币可以被继承。

当然,众所周知的是,在区块链的世界,掌握了比特币的私钥和地址,也就掌握了比特币。所以,比特币的继承,在于其私钥和地址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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