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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监管条例详读:XIII & 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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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军的教科书”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同时也是全球最重要的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的管理资产达24万亿元(约3万亿美元+)。

而伴随着10月SFC关于虚拟资产监管细则的出台,香港可能很快会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虚拟资产管理中心。

证监会在对虚拟资产管理监管收紧的同时,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筛选合格的虚拟资产管理公司将其置于监管之下。此举有助于正规投资机构入场并加速资产通证化。

此次监管条款精读系列也接近尾声,这可能是目前最完整的中文简化版监管细则总结了。

 

 那么今天来看最后两个章节吧: XIII. 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以及 XIV. 持续汇报/通报责任。

 

 

 XIII 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

在设立及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侦测及预防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时,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并应促致其有联系实体确保)其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能够充分管理涉及有关活动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平台营运者应采取(并应确保其有联系实体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如相关):

·在推行新的虚拟资产、服务、业务或技术前,就新产品和现有产品识别及评估 可能因开发及使用该等新的虚拟资产、服务、业务及技术而引起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取得额外的客户资料,以协助其厘定客户的业务和风险概况并对业务关系进行持续的尽职审查,以及纾减与客户及客户活动相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而该等额外资料应包括(如相关)IP 地址连同相关的时间印章、地理位置数据、装置识别码(device identifier)、虚拟资产钱包地址和交易编号(transaction hash)

·确保平台营运者在建立业务关系前或过程中,已对客户及实际拥有人的资料完成核实

·在客户的 IP 地址被掩盖的情况下(例如透过虚拟私人网络接达时),平台营运 者应采取合理步骤,以揭示 IP 地址或在必要时拒绝向该客户提供服务

·若客户提供的联络资料不完整或可疑,平台营运者应拒绝、暂停或终止与该客户的业务关系

·仅透过以客户名义在香港的认可金融机构或在另一个经证监会不时同意的司法 管辖区内的银行开立的指定银行帐户,为客户的帐户进行所有法定货币的提存

·使用适当的技术及(在适当情况下)第三方服务,以便识别以下情况,并执行更严格的客户尽职审查和持续监控,以及其他额外的防范行动(如需要),以降低涉及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使用代理人、任何无法核实或高风险的 IP 地理位置、任何可随意丢弃的 电邮地址或流动电话号码,或经常转用不同的设备以进行交易

·涉及有疑似犯罪元素的钱包地址的交易,例如“暗网”(darknet)市场 交易和涉及混币(tumbler)的交易

·涉及风险较大或匿名度较强的虚拟资产(例如掩盖使用者身份或交易详 情的虚拟资产)的交易

·设立并维护充足且有效的系统和程序,包括与有关活动相关的可疑交易指标, 以监控与客户或交易对手进行并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并对所识别的潜在可疑交易进行适当的查询和评估。尤其是:

·识别并禁止与有疑似犯罪元素的钱包地址或其等同物进行的交易

·采用技术解决方案以透过多宗交易追踪虚拟资产,从而更准确地识别该等虚拟资产的来源和最终去向

·定期检视各种监控范围和深度的因素(包括可疑交易指标及任何用作监控的金额或其他门槛)是否持续地与其现有监控计划相

·参照证监会发出的任何新指引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建议中适用于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最新内容(例如《适用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风险为本方法指引》(Guidance for a Risk-based Approach to Virtual Assets and 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定期检视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的成效,并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加强措施。为免生疑问,如特别组织的规定与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之间有任何不相符的地方,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应采用较严格的规定。

平台营运者应遵守(及应确保其有联系实体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条文。

 

 

 XIV 持续汇报/通报责任

 

平台营运者必须尽可能确保同一公司集团内没有法团会于香港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任何有关活动。如平台营运者无法履行此责任,便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同一公司集团内有任何法团有意于香港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或积极地向香港投资者推广任何有关活动后的七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除了在《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第571S 章)下的现有通报责任外,如拟对以下资料作出更改,平台营运者或其持牌代表(如适用)应在发生拟作出的更改的七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

·有关其服务范围及详情的任何更改,例如在平台上的交易服务外还提供平台 下的交易服务

·平台营运者经营任何有关活动的业务的附属公司各自的基本资料的任何更改

·就任何有关活动经营业务的平台营运者的控权人或负责人员或附属公司的身份的任何更改

·以下人士或公司获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主管当局或监管机构授权进行有关活动的状况的任何更改:

·平台运营者

·平台运营者的每名控权人

·平台运营者的每位负责人

·平台运营者经营任何有关活动业务的每家附属公司

平台营运者应提交证监会可能不时指明及要求的该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透过平台营运者(不论是在平台上还是在平台以外)进行的虚拟资产交易的每月成交量,以及客户买卖的虚拟资产(由证监会指定)的类别的明细

·其于过去 12个月的营运开支,及截至该月终结时备存的资产金额

·关于在香港进行的交易、结算、交收及保管活动(如适用)的其他统计数据

 

平台营运者亦应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立即通知证监会:

·下述可能对其运作造成影响的事项的任何建议改动,并在实施改动前,向证监会解释作出有关建议改动的原因:

·交易规则、纳入和移除的规则或准则、交易时段及运作时间、硬件、软 件及其系统的其他技术,以及(如适用)其本身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的 所有系统界面

·平台营运者在协议下对其系统用户所负有的责任

·其交易系统的应变及业务恢复计划

·与其系统有关的重大服务中断或其他重大问题的任何原因或可能原因、影响分析,以及就此采取的恢复措施

·其交易、会计、结算及交收系统或工具在运作或施行上出现任何重大缺失、错误或缺陷

·任何有关本条款及条件,适用的相关条文(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 第1 部第1 条),据此订立的适用附属条例,守则及指引,或证监会执行的任何相关通函或常见问题的重大不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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